劉旭東(東西湖區金銀湖街李家墩公司二小隊隊長)

2008年至2012年2月,劉旭東利用擔任東西湖區金銀湖街李家墩公司二小隊隊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將該隊保管的李家墩公司的垂釣門票收入13.5萬元挪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予歸還。2014年10月,劉旭東因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且全額退贓情節,被判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2014年12月,劉旭東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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