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劉振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按規定記賬;利用職務便利,套取、收取資金用於辦事處開支;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據為己有,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劉振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郯城縣紀委常委會、郯城縣監委委務會研究並報中共郯城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振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