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慧珊(1932年--2020年10月29日),外交學院教授,1932年出生於湖南長沙。中共黨員。1948年參加工作。1953年大學本科畢業之後在中國人民大學、外交學院、外交部國際法研究所長期從事國際私法專業的翻譯、科研和教學,是1949年建國後中國大陸高校最早並終身從事該專業工作的兩位學者之一(另一位為中國人民法大學已故劉丁教授)。曾先後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副會長(後顧問)和北京市國際法研究會創始副會長(後顧問)。1993年榮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證書並從此享有政府特殊津貼。1995年被美國傳記研究所列入國際名人錄。1999年離休,此後十餘年間仍繼續從事本專業的科研、仲裁實務及立法諮詢活動。
2020年10月29日晚,著名法學家、新中國國際私法學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劉慧珊教授,在北京逝世,享年88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慧珊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長沙
- 出生日期:1932年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 職業:教師
- 專業方向:國際私法
- 學術代表作:《略述國際私法學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
- 主要成就: 1995年被美國傳記研究所列入國際名人錄
- 性別:女
- 職稱:教授
人物經歷,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學術成果,
人物經歷
劉慧珊,外交學院教授,1932年出生於湖南長沙,中共黨員。早年上學期間,她就開始為父親劉道衡負責的中央特科湖南組(湖南省工作委員會)秘密活動做掩護。1948年讀高中時,劉慧珊正式參加中共地下工作,任中共湖南省工作委員會地下交通員,在寒暑假期,為湖南省工作委員會刻蠟板、油印革命傳單,利用學生身份傳遞情報,同年曆險,經組織安排轉移,從長沙到香港,輾轉到了解放區繼續革命工作。1949年至1950年,劉慧珊就讀於解放軍外語學校英語班;1951年至1953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俄語系本科畢業並法律系進修結業;1953年至1958年,先後任中國人民大學外交系編譯室、外交學院編譯室俄語翻譯。
20世紀50年代,中國人民大學、外交學院聘請前蘇聯國際私法專家給研究生授課,劉慧珊是我國唯一的,也是最後的前蘇聯專家進行國際私法專業授課及指導專題討論的課堂口譯人員。通過她的課堂口譯,我國相繼培養出了最早三批國際私法專業的研究生,他們成為以後我國大陸國際私法專業發展的棟樑之才。1958年,在高校的前蘇聯專家撤走後,大批高校的俄語翻譯工作者或被轉業當俄語教師,或經培訓後分配至其他單位做英語翻譯工作或當中學英語教師,只有極少數留在本單位轉為所譯專業的高校教師,而劉慧珊是外交學院唯一的一位,這與她一向勤奮鑽研,業務精深分不開。
劉慧珊在外交部國際法研究所長期從事國際私法專業的翻譯、科研和教學,是1949年建國後中國大陸高校最早並終身從事該專業工作的兩位學者之一。1958年至1961年,劉慧珊由我國著名國際私法學者、外交部專家李浩培教授單獨授業,攻讀英美國際私法;1959年至1962年,任外交學院國際法教研室助教;1962年至1968年,任外交部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私法組助研,其間(1965年至1966年),被外交部派往湖南省瀏陽任“四清”工作隊秘書。“文化大革命”開始後,1969年至1974年,國際法研究所和外交學院均被撤銷,大批知識分子受到不公正對待,劉慧珊也被“下放”至外交部 “五七幹校”勞動。1975年至1982年,形勢曲折漸好,其間,她被調到人民出版社馬列著作編輯室任外文編輯。1982年至1999年,劉慧珊重回外交學院國際法教研室任講師、副教授、教授,這其間(1988年至1989年),赴前蘇聯基輔國立大學國際法學院任高級訪問學者,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
劉慧珊發表有影響的譯著、論著150餘萬字,多次獲科研成果獎。她的論著大都在學術界產生著激活思想的啟迪作用。文革期間外交學院停辦,被借調至人民出版社擔任外文編輯6年,之後擔任《中國國際法年刊》編委,審稿千萬字以上。她嚴謹治學,勇於創新,為新中國國際私法學創建和發展做出了開創性貢獻,是新中國國際私法學的奠基人之一。1995年,她被美國傳記研究所列入國際名人錄。
她多年擔任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國際法研究會創始副會長,為促進本學科與相鄰學科學術團體之間的團結合作、為溝通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起到了特殊作用。
她積極參與和推動新中國涉外立法工作,在新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方面有重大貢獻。1986年,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民事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涉外篇的起草人之一,參與了第八章“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起草;1999年,她作為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起草小組主要成員之一,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起草工作,為國家制定國際私法立法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她積極推動和參與示範法的英文翻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推向了世界,廣受好評。2002年,她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作為三人小組成員之一,參與完成了《涉外民商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凝聚著劉慧珊教授的智慧和心血。
2020年10月29日晚,中國共產黨優秀黨員、著名國際法學家、新中國國際私法學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外交學院國際法系劉慧珊教授,在北京逝世,享年88歲。遵照其生前遺願及家屬意願,喪事從簡,不舉行遺體告別儀式。外交學院國際法系、國際法研究所將在近日舉辦劉慧珊教授追思會。
教育背景
1949-1950 解放軍外語學校英語班肄業;
1951-1953中國人民大學俄語系本科畢業;法律系進修結業;
1958-1961 李浩培教授單獨授業,攻讀英美國際私法原著;
1988-1989 基輔國立大學國際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
工作經歷
1948-1949任中共湖南省工委地下交通員
1953-1958 先後任中國人民大學外交系編譯室、外交學院編譯室俄語翻譯,為蘇聯國際私法專家給研
究生上課及指導專題討論(即“習明納爾”)做課堂口譯
1959—1962 外交學院國際法教研室任助教
1962-1968外交部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私法組任助研,其間1965-1966.被外交部派往湖南瀏陽搞“四清”,
任工作隊秘書。
1969-1974國際法研究所和外交學院均被撤銷,被下放至外交部 “五七幹校”勞動
1975-1982 人民出版社馬列著作編輯室任外文編輯
1982-1999外交學院國際法教研室任講師、副教授、教授
1999年離休後,繼續從事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領域的科研與實務工作:
(1) 連選連任為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國際法研究會創始副會長(至2003年換屆,現擔任顧問);
(2) 被續聘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2年被首次聘為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3通過考試取得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員協會會員資格證書;
(3) 2003年受聘擔任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商業法律與慣例委員會顧問;
(4) 接受全國人大法工委委託,起草民法典涉外篇專家建議稿(為三人專家小組成員)。參與法工委民法室主持的相關討論並與全國同行學者成功協調。
(5) 發表學術論文數篇
學術成果
l、主要譯著:
《蘇聯海事仲裁》(維·依·明任斯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
《如何組織學生的科學研究工作》維·依·明任斯基著,《教學與研究》,1957。
《英美國際法理論與實踐概論》(柯列茨基等著,合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
《國際私法論文集》(隆茨等合著;合譯,主要譯者並校訂全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
《國際私法理論問題》(童京著,合譯,主要譯者並校訂全書)世界知識出版社,l965。
《外交史》(合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70年
《外國國際私法法規選編》(第一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86年
《俄羅斯國際私法》(校訂) 2004《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5年
《日本國際法詞典》(日本國際法學會編;任國際私法詞條業務總校訂),世界知識出版社,1985年
2、主要論著
《國際私法講義》(合編,此為1949年建國後中國高等院校第一套國際私法教材),外交學院教材科印行,1959年。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University of East Asia press,Macao, 1984年。
《中國國際私法學發展概況》,載於《1983中國法律年鑑》,中國法律年鑑社,1984年。
《中國國際私法學發展概況》,載於《1984中國法律年鑑》,中國法律年鑑社,1985年。
《中國國際私法學發展概況》,載於《1985中國法律年鑑》,中國法律年鑑社,1986年。
《中國國際私法學發展概況》,載於《1986中國法律年鑑》,中國法律年鑑社,1987年。
《中國國際私法學發展概況》,載於《1987中國法律年鑑》,中國法律年鑑社,1988年。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University of East Asia press,Macao, 1984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出版社,198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第五條淺析,《外交學院學報》,1986年第1期
《涉外經濟法教學大綱》法律出版社 1992年
《國際私法講義》(主要撰稿人,與沈達明、馮大同、姚壯、費宗褘等教授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6年。
《國際私法概念的歷史發展》 社科院研究生院學報《學習與思考》 1986年第二期
《恩格斯晚期著作對研究國際私法的啟示》 《外交學院學報》1991年第一期
《‘Proper Law’問題探究》載於2004《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中文版合著)2000年,法律出版社,英譯文(合譯)Model Law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載於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Vol. Ⅲ,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Swiss Institute of Comparative Law, pp.347-390。
《重讀李浩培教授契約準據法論述——紀念李浩培教授誕辰100周年》,載於《東吳法學(2006年春季卷 總第12卷)》,2006
《深切悼念韓老》——載於韓德培紀念文集《春風化雨潤桃李》,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
《關於馬丁·沃爾夫及其<國際私法>中譯本再版》(代再版前言),載馬丁·沃爾夫著《國際私法》中文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略述國際私法學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2011《中國國際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12
3、審稿編輯
(1) 《列寧文稿》中文版1-10卷(合編),擔任組稿、審稿(含寫出書面審稿意見)、譯文校改等編輯工作。人民出版社,1975-1982
(2) 在人民出版社期間,還寫過一些別的審稿意見,如1978年12月16號總編輯詢問對時任中共中央編譯局局長王惠德所寫長文《史達林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紀念史達林誕辰100周年》(擬於12月18號在人民日報上整版刊登)有何看法,劉慧珊看過該文長條校樣後,認為其堅持極“左”觀點和路線,與當時正在開展的實踐是檢驗真理唯一標準的大討論和批“兩個凡是”的精神針鋒相對,便連夜寫出6千字的書面意見,指出其嚴重的理論錯誤和事實錯誤。隨後人民日報編輯部撤稿。
(3) 《國際法資料》編委,1982-1985
(4)《中國國際法年刊》編委(1982-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