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惠祥(廣東省肇慶市原市委常委、原常務副市長)

劉惠祥(廣東省肇慶市原市委常委、原常務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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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惠祥,男,漢族,廣東大埔人,1958年6月生,文化程度大學,1975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肇慶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6年5月,涉嫌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2017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2018年7月25日,法院還裁定查封、凍結、扣押、提取被執行人劉惠祥名下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惠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大埔
  • 出生日期:1958年6月
  • 畢業院校:中山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逮捕,開除黨籍,審查起訴,判決執行,

人物履歷

1975年9月——1979年9月,廣東大埔上木國小民師、副校長;
1979年9月——1983年7月,中山大學中文系讀書;
1983年7月——1985年4月,中山大學中文系政治輔導員、系團總支書記;
1985年4月——1991年4月,中山大學團委副書記(期間:1987.11定為正科級;1991.01定為副處級);
1991年4月——1993年3月,掛職廣東省四會縣副縣長;
1993年3月——1999年5月,廣東省四會市副市長;
1999年5月——2000年1月,中共廣東省四會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0年1月——2001年2月,中共廣東省廣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年2月——2001年3月,中共廣東省廣寧縣委書記;
2001年3月——2003年5月,中共廣東省廣寧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年5月——2015年10月,中共廣東省肇慶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27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批准,肇慶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惠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0月,經中共廣東省委批准:免去劉惠祥同志的肇慶巿委常委職務,同意其不再擔任肇慶市副市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肇慶市委原常委、肇慶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劉惠祥(副廳級)決定逮捕。

開除黨籍

2016年5月11日, 據南粵清風網訊息:經查,劉惠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經省委同意,省紀委對肇慶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劉惠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惠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劉惠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惠祥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日前,珠海市人民檢察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肇慶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劉惠祥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並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判決執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7日公布的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粵04執469號]顯示,珠海中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該院(2017)粵04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受理執行劉惠祥追繳犯罪所得贓款一案。該生效法律文書判令:劉惠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追繳劉惠祥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0114127.2元。經珠海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的移送,該院於2018年7月25日立案執行。
上述執行裁定書顯示,因被執行人劉惠祥至今仍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珠海中院裁定:查封、凍結、扣押、提取被執行人劉惠祥名下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權益;查封、凍結、扣押、提取金額以人民幣10114127.2元為限。根據有關規定,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的查封期限為二年,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的查封期限為三年。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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