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恩等結夥搶劫過船案

劉恩等結夥搶劫過船案,此案發生於明朝嘉靖年間(公元1522—156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恩等結夥搶劫過船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劉恩等
  • 出處:《讞獄稿》卷五
案件經過
劉恩系直隸鎮江府丹徒縣人,嘉靖元年八月十八日,夥同劉寶、劉信、溫春等人,打劫不知名的船隻,搶得銀子二十二兩及衣服、布疋等。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閏四月初二日,再次結夥打劫過往船隻,搶得綿衣十七筒。同年七月,劉恩等又打劫船隻,搶得銀子七十兩及衣服等。同年八月十八日,池州府船載木牌被風吹散江中,劉恩、劉寶、劉信、溫春等各撈起多根,私藏在家。同年九月初八日,巡檢吳鳳接到池州府傳報,訪知溫春平日為盜,趕至溫家搜出木牌二十根,並以此為線索將劉恩等拿獲。劉恩等為脫逃,相繼幾人共湊銀九十兩,賄賂管事吳一元賣放。同月十四日深夜劉恩等乘監獄“不行防禦”,將獄門牆推倒,逃往通州潛居。管事吳一元隱瞞受贓情節,向上報稱劉恩等劫反牢獄,同月十九日,巡檢吳鳳將劉恩一夥打劫情節,向巡撫申報。引起巡撫重視。即下令密捕,才將劉恩等拿獲,送交本府黃通判處審理。經過細緻審問,將劉恩一夥及吳一元坐贓致罪的情節一一查清,問擬劉恩等強盜得財斬罪監候,吳一元因受財枉法被判處絞刑,準予服徒刑五年替代。鎮江府據情上報朝廷,請求會審。會審大臣經議認為,鎮江府初審意見符合案情,用刑基本確當,故上報皇帝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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