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華(律師)

劉家華,高級律師,中國專家網收入的首批法律專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家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職業:中國專家網收入的首批法律專家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本科
  • 職稱:高級律師
基本信息,學歷及專業,重要經歷簡述,著名的經手案例,關於法務文章,

基本信息

職稱:高級律師,
頭銜:中國專家網收入的首批法律專家,
聯繫方式:廣東深田律師事務所(福田聯合廣場B座二樓211)。
劉家華

學歷及專業

1968年11月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本科畢業。
專業領域:業務較全面,通曉刑法、民法、經濟法、公司法、金融法、房地產法、國際貿易法、訴訟和非訴訟事務,尤其專長涉外經濟訴訟和企業併購等非訴訟事務。
經歷:劉家華不但是中國大陸現在執業的資鉻最老的律師(國家法務部排名第十),而且是閱歷最豐富的律師。

重要經歷簡述

1963年9月——1968年11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任系學生會幹事、班委委員。
1968年12月——1973年12月,在湖南省慈利一中當語文教師。
1974年1月——1980年1月,在四川省綦江中學當語文教師,任年級組長。
1980年1月——1981年2月,在重慶市綦江縣任法院法官。
期間,入四川省第一期律師培訓班進修。法院院長指定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
1981年2月——1983年12月,在重慶市綦江縣任司法局出納、綦江縣法律顧問處(後改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期間,入北京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後改為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第二期涉外經濟律師培訓班進修。
1984年1月——1988年7月,在重慶市綦江縣任司法局局長、綦江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聘擔任縣政府、縣政協、縣婦聯和重慶冶煉廠等三十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1988年8月——1989年1月,由深圳市司法局借調到深圳,任深圳特區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1989年2月——1995年11月,在深圳特區華僑城集團總部擔任專職法律顧問、法務部和全國僑聯直屬的華聯經濟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1995年——,自深圳特區華僑城集團內部退休,先後任深圳市大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深圳市深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深圳市深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2002年——,受聘任深圳市現代法商研究院院長。
在從事法律工作26年期間,辦理過三千多宗各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含涉外經濟)糾紛案件,參加過一百多次經濟(含涉外經濟)談判,處理過企業併購等三百多件非訴訟法律事務。
1980年,參與平反1949年至1979年期間的反革命冤假錯案一百餘件,對社會和諧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

著名的經手案例

1981年,在重慶市綦江縣為張xx謀妻奪夫殺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張xx辯護,後張xx獲輕判(無期徒刑),姦夫被判死刑。
1982年,在重慶市綦江縣為王xx強姦三名幼女案犯罪嫌疑人王力強辯護,後王力強獲無罪釋放。
1985年,在重慶市和綦江縣兩級公、檢、法、司機關聯席會議上,力排眾議,主張對轟動全國的、在端午節前造成60多人中毒、10多人雙目失明、兩人死亡的全國首例假酒案的兩名刑事被告人按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依法予以重處,後獲採納,對後果嚴重的假酒氾濫起到了有力的抑制作用。
同年,作為重慶市綦江齒輪廠的法律顧問,參加了國家對外經貿部和機械工業部在北京聯合召開的大型對外經貿談判。在先後與美國企業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時稱西德)企業分別談判後,擬定並協助訂立了引進西德Z·F 公司的液壓變速箱製造技術的契約。後中德雙方一直合作良好,從未因對契約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紛爭。
1988年,作為深圳市紡織工業總公司的法律顧問,力主對挪花獻佛,將該司應得的三百萬元紅利擅自拿去獻給財政的深圳市華聯紡織工業總公司提起訴訟,後獲採納,該司索回了紅利款,對影響惡劣的踐踏法律、肆意侵權的社會惡習起到了有力的抑制作用。
1989年——1997年,為主代理——參與承辦的有曾任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的任繼聖教授)——歷時8年的中外合作經營深圳灣大酒店契約糾紛系列仲裁案、訴訟案,包括到香港高等法院出庭。該案分別被深圳市檢察院和中級法院收入有關案例選編。
1991年——1994年,代表深圳特區華僑城集團和香港中旅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參與合作設立深圳航空公司談判三年,多次據理力爭,堅決抵制深圳市有關單位占乾股的意圖,終於爭得時任深圳市市長鄭良玉當場表態同意提供50畝土地作為合作條件,後代擬並協助訂立了四方合作契約和深圳航空公司公司章程。
1993年——1997年,先後分別代理香港華潤集團訴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經營契約糾紛案、深圳特區對外經濟貿易有限總公司訴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經營契約糾紛案、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訴香港華潤機械進出口公司國際貿易契約糾紛案。
1997年——2006年,作為香港華潤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到上海、蘇州和深圳等辦理併購一批企業的法律事務。
期間,還代表深圳特區華僑城集團到香港招商引資,辦理中外合資經營深圳瑪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等事宜。
先後分別代理中外合作經營深圳寶日高爾夫俱樂部的日商訴深圳市地稅局行政訴訟案、參與代理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僑聯等單位的多個重大涉外經濟糾紛案件。
2008年,在深圳,為王xx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xx辯護,成功的使王xx在檢察院偵查階段就獲無罪釋放。
2008年,在深圳承辦閔商蔡xx訴惠州台山嘉揚磨具有限公司供貨契約糾紛案,為閔商蔡xx挽回全部經濟損失。
先後接受深圳市有關部門的委託,為主承擔了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契約的完善研究和房屋租賃契約的完善研究、深圳市房屋租賃條例的完善研究,代擬了《深圳市房屋買賣契約》(標準文本)、《深圳市房屋租賃契約》(標準文本)、《深圳市房屋租賃條例》。

關於法務文章

1985年,在重慶市綦江縣《科學技術報》上發表《論企業承包經營中的法律問題和對策》。
1999年,《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問題和對策研究》入選美國律師協會論文集。
2002年,為主完成《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契約》完善研究。
2003年,為主完成《深圳市房地產租賃契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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