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喜昌,曾任交通銀行瀋陽審計監督分局局長、交通銀行遼寧省分行行長。
2024年1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劉喜昌決定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喜昌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交通銀行瀋陽審計監督分局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9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交通銀行瀋陽審計監督分局原局長劉喜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遼寧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紀委監委對交通銀行瀋陽審計監督分局原局長劉喜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喜昌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與授信企業、管理服務對象交往中“親”“清”不分,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和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錢款,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房產情況,違反任職迴避規定在新員工錄用中隱瞞親屬信息;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貸款審批、幹部職務提拔、員工入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劉喜昌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律規矩意識淡漠,靠銀行吃銀行,管貸款吃貸款,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損害黨的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交通銀行黨委研究決定,並抄告劉喜昌所在黨組織,給予劉喜昌開除黨籍處分,調整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由遼寧省監委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4年1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交通銀行瀋陽審計監督分局原局長劉喜昌(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遼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喜昌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4年3月,交通銀行瀋陽審計監督分局原局長劉喜昌(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喜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喜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貸款授信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