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喜傑(吉林省政府黨組原成員、秘書長)

劉喜傑(吉林省政府黨組原成員、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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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喜傑,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前郭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政府秘書長、省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兼)。

2018年12月29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喜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前郭
  • 出生日期:1962年5月
  • 畢業院校:白城師範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雙開處理,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8.11-1981.07,前郭縣吉拉吐公社豐泉大隊文書、學校教師
1981.07-1983.07,白城師範學院政史系班長
1983.07-1984.10,前郭縣新廟鎮助理、中學團委書記
1984.10-1985.06,前郭縣教育局中教科科員
1985.06-1986.05,白城地區教育局中教科科員
1986.05-1991.04,白城地委組織部幹部科科員、副科級巡視員
1991.04-1992.06,前扶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幹部科科長
1992.06-1993.02,松原市委組織部幹部科科長
1993.02-1996.03,松原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6.03-1999.03,松原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委組織員辦公室主任(正處)
1999.03-2001.03,松原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
2001.03-2005.04,白山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5.04-2006.08,白山市委副書記
2006.08-2007.01,白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7.01-2008.05,白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5-2008.12,四平市委副書記、四平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8.12-2010.04,四平市委副書記、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0.04-2015.10,四平市委書記
2015.10-2015.11,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兼)
2015.11-2017.07,吉林省政府秘書長、省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兼)
是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吉林省委第九屆、第十屆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06月12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省政府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兼)劉喜傑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7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劉喜傑的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職務。
2017年7月28日下午,四平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劉喜傑辭去吉林省人大代表職務,劉喜傑的吉林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雙開處理

2017年12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書記、主任劉喜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喜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搞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喜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劉喜傑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察廳報請吉林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追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劉喜傑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喜傑在擔任吉林省白山市委副書記、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吉林省四平市委副書記、書記,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長,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併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劉喜傑受賄案。對被告人劉喜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劉喜傑受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劉喜傑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白山市委副書記,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中共吉林省四平市委副書記、書記,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長,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財政補貼發放、工程項目承攬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00餘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喜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劉喜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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