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元舉訴張建偉案

劉元舉訴張建偉案是指2001年1月,原《鴨綠汀》文學月刊社社長兼主編劉元舉訴稱:其散文集《兩部生命》(下稱《生命》)一書,1996年1月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同年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張痤偉所於報告文學《蟬蛻的翅膀秦文貴的故事》(下稱《翅膀》)。

抄襲剽竊了他書的內容,嚴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被告張建偉辯稱:報告文學《翅膀》是他接受中1司共產主文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以下簡稱團中央)等單位的委派,為官傳秦文貴的先進事跡而創作的,是職務行為,應由團中央承擔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元舉訴張建偉案
  • 案件時間:2001年1月
  • 類型:侵犯著作權
  • 審理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他確實使用了劉元舉普作《生命》一書的部分內容,何在引用文獻口錄中已經列明了出處,應屬合邱引用,並非抄襲剽竊。2003年7月24日,案件首次公開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張建偉未經劉元舉許可,使用了與劉元舉創作的《生命》作品中內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雖然張建偉書後所附”引用參考文獻”列出了劉元舉所箸《生命》一書,但張建偉使用劉元舉作品的行為不厲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書後附錄的參考文獻的書目也+能認定為作者署名,故張建偉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劉元舉箸作權。法院還認為,張建偉提出其創作《翅膀》一書是接受團中央等單位的委派,該書的一切法律責任應由委派單位承擔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團中央等單位雖委派張建偉採訪並撰寫秦文貴的先進事跡,但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曾指小張建偉使用劉元舉的作品,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對該書承擔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權利。2003年9月17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張建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劉元舉公開賠禮道歉,向劉元舉賠償經濟損失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費用及律師費11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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