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歷,相關,受審,一審宣判,
簡歷
1968年從上海下鄉到黑龍江紅五月農場。
1978年3月,這個已經30歲的年輕人,開始了遲到十年的大學生活。
1978年底,國家出台了一項政策,規定在校生可以直接報考研究生。1979年春天,劉允洲參加了社科院的新聞系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當時沒有筆試,只有6月份的一個面試,很輕鬆地拿到了社科院的錄取通知書,成為是由人民日報社主辦的社科院新聞系研究生。
畢業前夕,劉允洲分到了人民日報農村部,就此開始了記者的職業生涯。
相關
受審
2011年10月26日上午,國土資源部的機關報中國國土資源報原總編輯劉允洲因涉嫌在10年間受賄230餘萬元,在市一中院受審,他被控與不久前被國土部叫停的橫店圓明新園項目有關。檢方指控,他將本該由國務院審批的大型主題公園項目拆分為7個子項目,由省廳核准,使得該項目得以違規獲批土地。
退休兩年被查出受賄
早在2008年劉允洲就已經退休。在單位離任審計時他被人舉報,法務部門據此調查發現了其受賄的線索,並於2010年6月將其雙規。2010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市檢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國土資源部原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原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十一屆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李元被“雙開”,也是受到了劉允洲違法違紀案件的牽扯。
檢方指控劉允洲3筆受賄,其中最大的是斡旋橫店圓明園項目的土地審批。
起訴書稱,2007年,時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巡視員的劉允洲,利用時任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王松林的職務便利,違反規定為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圓明新園項目的建設用地審批提供幫助。為此,劉允洲收受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共創共有共富共享委員會”主席徐文榮給予的180萬元。劉允洲說,他和王松林在一次會議上相識,此後兩人逐漸熟識,“我們的私交很好”。國土資源報社負責發布各地國土資源部門的信息,所以客觀上起到了行業監督的作用。每次信息發布,劉允洲都對王松林所在的浙江省廳給予關照,王松林也因此心存感激。
記者了解到,2008年2月18日,浙江橫店擬投資200億元,以1:1的比例複製圓明園,建圓明園新園,訊息引發強烈社會反響,項目規劃使用的6000餘畝土地成為爭議焦點之一,引起了國土資源部的重視。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調查發現,在橫店圓明園新園規劃使用的6165畝土地中,有3096.6畝土地不符合橫店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中包括基本農田1057.4畝。2009年,圓明園新園由於存在違規立項、違反國家供地政策申報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問題已被叫停。
吃飯拉國土廳長下水
劉允洲說,2007年,圓明新園開發商徐文榮找到他,希望他能做該項目的顧問,並開出了百萬年薪。此外,徐文榮還曾專程到北京燕莎買了一輛寶馬X3,並落在劉允洲名下。此後劉允洲怕影響不好,將車改到圓明新園公司名下,與徐文榮簽訂契約並倒簽了日期。此外,劉允洲還找來幾十萬元的發票,沖抵顧問費。其餘的幾十萬元則是以幫助圓明新園出版《文化橫店》一書的課題費支出,然而此書至今未寫。
“收錢時並不知道他要我幫忙,後來礙於面子才上了賊船”,劉允洲說,後來徐文榮讓他聯繫土地審批時,他難以拒絕。劉允洲先約王松林吃飯,稱徐文榮的企業是省里重點產業,圓明新園是為了發展文化產業,希望王松林能去聽一聽匯報。圓明新園大約需要1200畝耕地,按規定這個大型主題公園項目需要國務院審批,因此他們將這一項目拆分為7個子項目,這樣便可以由省廳自行核准獲批土地。
檢方證據顯示,此後該項目因違法用地被叫停。國土資源部檔案顯示,東陽市政府將橫店圓明新園項目拆分成7個子項目,並自行核准,違反了國務院的規定。此外,按規定主題公園項目禁止占用耕地,而圓明新園在申報用地時,以一般城市建設用地掩蓋了項目占用的耕地。
幫人獲示範小區批文
另據指控,劉允洲利用擔任國家土地管理局宣傳中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給新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國海幫忙,並收受吳國海給予的住房一套,經鑑定價值59萬餘元。1998年,吳國海有意開發上海的一塊土地。劉允洲聯繫了土地所有權人後,將60萬元/畝的底價透露給吳國海,吳國海隨即以此價格獲得土地。據吳國海證言,為了促銷,吳國海找到劉允洲幫忙運作21世紀示範小區的批文。“這個批文國土局從來沒有給過任何民辦企業”,吳國海說,當時劉允洲找來國土資源部原副部長李元等人一起吃飯,約談此事並如願以償。
拿到批文後,吳國海做成牌子掛到售樓中心,“當時正值上海房地產銷售的低谷,周邊小區的房價約在3400元/平方米,我們小區每平方米要多賣100多元”。隨後吳國海將其中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產送給了劉允洲。檢方證據顯示,8年後,劉允洲因擔心接受離職審計暴露受賄行為,將房屋做成曾在吳國海公司工作的妻子按公司內部價買福利房的假象。但按內部價,劉允洲應繳納30餘萬元房款,他遂要求吳國海替他繳納20萬元,自己只付了近13萬元。
此外,劉允洲還被控為北京時代東華公司投資拍攝影視劇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周德鈞10萬元。
一審宣判
2011年11月23日上午,劉允洲因涉嫌受賄230餘萬元人民幣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法院認為,劉允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劉允洲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部分贓物已被追繳,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以劉允洲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