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傑(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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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傑,曾任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4年5月7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傑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違法所得1488.845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傑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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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曾任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2月訊息,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8月,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指定蚌埠市紀委監委對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傑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三觀扭曲,道德敗壞,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遊安排,公款旅遊;不知敬畏,恣意妄為,利用人事權力大肆斂財,嚴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利慾薰心,見利忘義,靠企吃企,把國有企業辦成“家族式腐敗”的溫床,與親友和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
劉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9日,劉傑受賄一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據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傑1953年12月出生,2023年2月因涉嫌受賄罪被蚌埠市監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同年8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蚌埠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傑利用擔任淮北礦業集團副總經濟師兼多種經營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淮礦集團內部產品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副組長,淮海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提拔、獲取內保產品資格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到2023年,被告人劉傑共非法收受王某某等42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88.8458萬元(其中175.9932萬元未遂)。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傑委託的律師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劉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在最後陳述中,劉傑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4年5月7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傑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違法所得1488.845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傑利用擔任淮礦集團副總經濟師兼多種經營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淮礦集團內部產品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副組長,淮海實業發展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提拔、獲取內保產品資格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3年,劉傑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88.8458萬元,其中175.9932萬元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傑受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全部退繳,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傑當庭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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