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傑(雲南省保山昌寧縣田園鎮原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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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傑,男,職業是公務員,任雲南省保山昌寧縣田園鎮原黨委書記。

雲南省保山市檢察院於2016年3月28日發布,由該院辦理的保山昌寧縣委原常委、縣田園鎮原黨委書記劉傑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保山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劉傑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高達1700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劉傑在擔任昌寧縣交通局局長兼昌寧縣農村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昌寧縣委常委、昌寧縣田園鎮黨委書記以及具體負責相關道路建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或夥同他人,採取加大工程量或虛增支出等手段,非法侵吞國家公路工程項目資金人民幣864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36萬餘元,為他人經營提供幫助,挪用下屬單位公款人民幣200萬元,涉案金額達1700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劉傑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被告人劉傑的全部犯罪事實進行了當庭核實,對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被告人劉傑對其犯罪事實作了供述和辯解,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庭審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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