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保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省靜寧縣
- 出生日期:1957-07-02
- 性別:男
- 居住地:甘肅省蘭州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強制措施,雙開處分,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2006年至2014年,先後擔任甘肅省經濟與貿易委員會運輸處處長、經濟運行辦公室副主任、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總調度長、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28日, 甘肅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劉保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24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甘肅省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劉保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經查,劉保平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等問題。劉保平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省監察廳研究並報甘肅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劉保平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保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甘01刑初6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保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40.07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劉保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7年6月26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劉保平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抗訴人劉保平收受他人賄賂113.6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但判決繼續追繳贓款不當,應予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甘01刑初62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即抗訴人劉保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部分。
二、撤銷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甘01刑初62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即已追繳的違法所得73.53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贓款40.07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部分。
三、抗訴人劉保平受賄贓款,除73.53萬元已上繳國庫外,剩餘40.0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