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麗

劉俊麗,DHH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本科,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DH德衡律師集團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團隊及公司法業務團隊專職律師。先後擔任專職律師、企業法務、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十多年。主要業務方向包括企業投資併購重組過程中的律師盡職調查業務、契約審查業務,勞動糾紛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業務等,尤其在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糾紛、融資租賃、BT工程、EMC項目以及各類經濟契約領域多有建樹。主要論著:《建設工程契約糾紛中表見代理的認定》、《承攬契約中定做人解除契約的賠償責任》、《EMCO的發展與風險管理》、《股東人格否認制度在公司破產清算案件中的適用》、《論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及防範》、《論民間資本BOT立法的必要性》、《論建築工程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

劉俊麗,DHH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本科,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DH德衡律師集團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團隊及公司法業務團隊專職律師。先後擔任專職律師、企業法務、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十多年。主要業務方向包括企業投資併購重組過程中的律師盡職調查業務、契約審查業務,勞動糾紛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業務等,尤其在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糾紛、融資租賃、BT工程、EMC項目以及各類經濟契約領域多有建樹。主要論著:《建設工程契約糾紛中表見代理的認定》、《承攬契約中定做人解除契約的賠償責任》、《EMCO的發展與風險管理》、《股東人格否認制度在公司破產清算案件中的適用》、《論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及防範》、《論民間資本BOT立法的必要性》、《論建築工程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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