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通票

創新創業通票

創新創業通票簡稱創通票,是天津高新區管委會為鼓勵支持和更好的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而設計發行的一種針對特定科技服務的定額有價電子編碼,通過創通票網際網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現創通票的可流轉、可兌現。創通票編碼與申請企業或個人、服務包(針對某種創新創業行為的專項服務,由政府向能夠提供專項服務的第三方機構購買,免費提供給創新者和創業者)以及達成的效果一一對應。創通票的管理與使用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

2015年7月1日,天津高新區管委會印發《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的通知。截止2018年9月,“創通票”制度實施以來,吸引全國各地的優秀服務機構已超過540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新創業通票
  • 簡稱:創通票
  • 發布機構:天津高新區管委會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1日
發展歷史,功能特點,申請條件,管理機制,管理辦法,

發展歷史

2015年6月,天津濱海高新區推出“創新創業通票”制度,有力破解困擾創新創業的資金籌集難、政策兌現難兩大難題。
2018年9月報導,“創通票”制度實施以來,吸引全國各地的優秀服務機構已超過540家,來自北京、天津、河北、山東、上海、湖南、浙江和江蘇等地的服務機構占到整個服務機構數量的11%。

功能特點

創新創業通票,簡稱創通票,是天津高新區管委會為鼓勵支持和更好的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而設計發行的一種針對特定科技服務的定額有價電子編碼,通過創通票網際網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現創通票的可流轉、可兌現。創通票編碼與申請企業或個人、服務包(針對某種創新創業行為的專項服務,由政府向能夠提供專項服務的第三方機構購買,免費提供給創新者和創業者)以及達成的效果一一對應。創通票的管理與使用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

申請條件

在高新區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創新創業的行為特徵,正常經營,管理規範,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創通票的創業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年滿18歲以上,無不良誠信記錄。

管理機制

創通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擔任,成員包括高新區發改局、科技局、財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塘沽海洋科技園管委會、南開科技園、北辰科技園、武清科技園等單位負責同志,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設立標準、年度資金安排、確定合作銀行和處理重大爭議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局,主要負責督促落實、業務指導、制定創通票發放計畫、協調解決日常工作問題等。設立專家指導委員會,主要承擔創通票的綜合評估、示範推廣、政策諮詢等。

管理辦法

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加快推進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天津高新區管委會決定實施“創新創業通票”(以下簡稱“創通票”)制度,以創新政府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新模式,打造“一票在手,創業無憂”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迅速做大做強。為加強創通票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通票是高新區管委會為鼓勵支持和更好的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而設計發行的一種針對特定科技服務的定額有價電子編碼,通過創通票網際網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現創通票的可流轉、可兌現。創通票編碼與申請企業或個人、服務包(針對某種創新創業行為的專項服務,由政府向能夠提供專項服務的第三方機構購買,免費提供給創新者和創業者)以及達成的效果一一對應。創通票的管理與使用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
第三條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實施創通票制度。
第二章所涉主體
第四條申請創通票的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高新區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創新創業的行為特徵,正常經營,管理規範,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創通票的創業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年滿18歲以上,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五條有意願成為服務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須登錄系統提出申請,同意接受相應管理,承諾遵守創通票制度的規定。經審核,符合相關標準的機構納入系統資料庫,配置唯一的身份識別碼。
第三章管理機制
第六條成立創通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擔任,成員包括高新區發改局、科技局、財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塘沽海洋科技園管委會、南開科技園、北辰科技園、武清科技園等單位負責同志,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設立標準、年度資金安排、確定合作銀行和處理重大爭議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局,主要負責督促落實、業務指導、制定創通票發放計畫、協調解決日常工作問題等。設立專家指導委員會,主要承擔創通票的綜合評估、示範推廣、政策諮詢等。
第七條 由領導小組確定的國有平台管理公司(簡稱“平台公司”)具體負責系統運行,包括創通票發放、機構審核、企業和機構的動態監測和評價以及數據的統計分析,並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
第八條創通票包含多類服務包,滿足企業多種創新創業活動的需求。服務包的具體內容和匹配創通票的具體價值以及對應的申領條件、服務標準和使用規範等另行制定。服務包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
(一)高企服務包,主要包括完善專利、方案撰寫、專項審計等服務費;
(二)智慧財產權服務包,主要包括專利的撰寫、申報、授權、維護等服務費;
(三)分析測試服務包,主要用於儀器設備使用、技術檢測和分析測試等服務費;
(四)新三板掛牌服務包,主要包括券商保薦、財務審計、法律諮詢等服務費;
(五)初創服務包,主要包括小秘書服務、入駐創新創業載體的租金等費用。
第四章 創通票的流轉
第九條企業和創業者(以下統稱“企業”)根據自身需求通過系統線上提交信息,經系統驗證後,可以申請領用針對一種或多種服務包的創通票。平台公司根據創通票發放計畫發放創通票後,系統自動給企業或創業者配置創通票。
第十條申領創通票的企業與入庫機構間信息相互開放,對於達到相關服務包使用標準的企業,可線上確認服務機構,系統直接生成服務協定,機構必須無條件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服務。對於不完全達到標準的企業,企業與機構可通過線上聯繫、線下洽談等方式達成服務意向,雙方共同確認後通過系統形成服務協定,機構按協定為企業提供相應服務。企業與機構應嚴格按照服務協定履行相應權利義務。協定簽訂後,企業使用創通票向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創通票由企業流轉至機構。
第十一條機構需按照服務協定,向企業提供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不得對企業提出協定以外的附加要求。
第五章 創通票的兌現
第十二條創通票限在有效期內使用及兌現。
第十三條機構完成服務並達成協定目標後,企業需對機構完成服務進行確認並做出客觀評價,機構提交創通票兌現申請,系統依據官方網站公布的數據自動對協定目標的達成情況進行比對驗證。如官方網站公布的數據無法充分證明協定目標是否達成,可由企業或機構線上補充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通過系統驗證後,合作銀行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兌現資金全額撥付到機構賬戶。
第十五條高新區財政每年按照當年機構所獲得創通票兌現資金全額的5%給予機構一次性資金補償,用於對機構與企業簽訂服務協定後,按標準完成了服務,但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不可預測因素未達成協定目標的情況給予風險補償。
第十六條高新區管委會每年與合作銀行簽署創通票資金兌現委託協定,合作銀行根據創通票的年度發放計畫,核定授信額度,用於創通票的按時兌現。
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十七條如機構與企業簽約後,拒不提供服務或不能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企業可線上投訴。平台公司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一經核實,將取消該機構的服務提供商資格並將其列入永久黑名單。
第十八條如機構完成服務並達成協定目標後,企業不配合創通票的兌現,機構可線上投訴。平台公司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一經核實,由平台公司協助機構通過系統驗證,進入銀行兌現程式。對惡意不配合的企業,平台公司有權取消企業再次使用創通票的資格。
第十九條如系統通過兌現驗證後,銀行沒有按時撥付資金,機構可向平台公司投訴。平台公司須在七個工作日內與銀行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提請更換合作銀行。
第二十條企業和機構可線上就平台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投訴後,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和處理意見在系統內公示。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章第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規定的渠道仍無法妥善解決的投訴以及其他爭議,可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協調解決,仍不能解決的事項提請領導小組會議處理。
第七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二條高新區監察室、金融辦、法制辦聯合成立監督小組,對創通票的流轉和兌現情況定期審查和不定期抽查,並受理社會各界對創通票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舉報,如涉及違法違紀情況,將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於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企業和機構,高新區管委會將依法追回資金,將其列入永久黑名單並在媒體上公告,不再給予任何支持。構成違法的,將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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