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級城市

副省級城市(又稱副省級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畫單列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副省級城市
  • 外文名:sub-provincial city
  • 前身:計畫單列市
簡介概念,名單副省級市名單,功能,背景,

簡介概念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畫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但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中編[1994]1號),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原14個計畫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共16個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1],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1997年3月,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編辦最初的檔案來說,“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
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副省級城市是四個班子一把手都是副部級,副省級城市的一把手都是省委常委兼任。一般省會城市的市委書記都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的,但是除了十個副省級省會城市,其它的省會還是普通的地級市,並沒有因為市委書記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級別。值得區分的是市委書記的行政級別和城市的行政級別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省委常委或副省長兼的市委書記,只是他個人高配,市委書記是副省的有很多,副省級城市的一把那肯定是副部級而且是省委常委兼,省會城市的一把只能說通常是副部級,通常也是省委常委,還有較大地級市的一把也通常有省委常委或副省長兼任,其它的也有部分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被明確為副部級,這種不好說,因為變數太大,前人走,就沒法說的事,不像下面這些城市,是受城市地位的影響。

名單副省級市名單

城市所屬省份行政職能經濟職能
浦東新區 上海 直轄市副省級行政區
濱海新區 天津 直轄市副省級行政區
濟南 山東 省會
青島 山東 計畫單列市
南京 江蘇 省會 國家區域中心城市
杭州 浙江 省會
寧波 浙江 計畫單列市
廈門 福建 計畫單列市 經濟特區
廣州 廣東 省會 國家中心城市
深圳 廣東 計畫單列市 經濟特區 國家區域中心城市
武漢 湖北 省會 國家區域中心城市
成都 四川 省會 國家區域中心城市
西安 陝西 省會 國家區域中心城市
哈爾濱 黑龍江 省會
長春 吉林 省會
瀋陽 遼寧 省會 國家區域中心城市
大連 遼寧 計畫單列市

功能

計畫單列市是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的非省級行政中心副省級城市。計畫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畫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許可權的城市,但是,計畫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畫單列,計畫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畫指標等。

背景

副省級市是由計畫單列市轉化而來的。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准重慶(於1997年恢復為[2]直轄市)、廣州、深圳、瀋陽、南京、武漢、長春、成都、西安、哈爾濱、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實行計畫單列,一共有14個計畫單列市。對省轄大城市的計畫單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
上世紀80年代實行的計畫單列與前兩次有很大的不同。前兩次只是5項主要經濟計畫單列,這次是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計畫全部實行單列;前兩次市政府的權力沒有改變,這次則賦予計畫單列市政府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力,同時把不同隸屬關係的企業原則上都下放給計畫單列市管理;前兩次未包括財政計畫單列,市的財政收支仍由省財政決定,這次財政計畫也實行單列,市財政收入採取三級或兩級分成體制,市財政收支主要由中央財政決定;前兩次除個別情況外,市政府及其下屬機構均不能參加全國召開的省一級負責人會議,這次計畫單列市政府及其下屬機構獲得了參加全國性會議的權力,同時,中央及中央各部門發給省的有關經濟工作方面的檔案,也發給了市。一些計畫單列市同時擴大了行政區劃,並實行市領導縣的體制。
1985年0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重慶、廣州、武漢、瀋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儘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一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一級,同時又增加了一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的計畫單列市如青島、長春、寧波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一個機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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