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權力,社會科學概念,指的是在聯邦制國家中,憲法未能列舉的權力。
在聯邦制國家,聯邦的權力與各成員單位的權力通常由聯邦憲法加以規劃,憲法未能列舉的稱為“剩餘權力”,有的國家由各成員單位保留(如美國),有的國家推定為由聯邦享有(如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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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權力。憲法權力是憲法制定者通過憲法規範授予憲法權力行使者的,因此,憲法權力是一種“授予性權力”,憲法權力行使者不能自身創造“憲法權力”。...
《大學風險防控: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是2016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德祥。 ...
張五常在1983 年發表的論文中指出,企業並不是為取代市場而設立,而僅僅是用要素市場的契約取代產品市場的契約,使用企業內部的剩餘權力的間接定價方式替代市場上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