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收益權

剩餘收益權亦稱“剩餘收益請求權”或“剩餘求償權”。在公司持續經營的條件下,公司投資者按照其出資比例從公司獲得投資收益的權利。須在所有其他生產要素提供者(包括公司的供應商、債權人、員工、經營者等)的收益請求權以及國家的稅收要求得到滿足之後才能實現,是公司經營收益被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分割完畢後剩餘的部分。

剩餘控制權是資產所有者在不違背先前的契約、慣例或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利。即對初始契約沒有明確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決策的權利。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故不存在剩餘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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