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人民共和國憲法

剛果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剛果獨立後於1961年、1963年、1969年、1973年、1979年先後頒布過五部憲法。現行憲法是1979年7月8日經全國公民投票通過,1984年11月第四屆議會作了修改的第五部憲法。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利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唯一政黨——剛果勞動黨行使權利,同時還可以通過各級人民委員會行使權利。國家實行政黨合一體制,剛果勞動黨代表大會產生的黨的主席是當然的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任期5年。總理的職責是:在共和國總統的領導下,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工作,對共和國總統負責,並向總統匯報工作。國家實行計畫經濟,依靠國營企業和合作社對私人企業實全面監督。全國人民議會是剛果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機關,實行一院制。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議員候選人由剛果勞動黨中央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條件確定。

投票方式是“四聯一次”制,即一次投票,通過憲法,並選舉全國人民議會和地區、縣(市)人民委員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修改憲法和法律;批准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通過內外政策總路線,監督國家和政府機關;在與剛果勞動黨中央委員會協商後,依法組織公民投票等。議會下設執行局,包括1名議長、2名副議長和2名秘書。國家監察和司法機構由最高法院、審計院、抗訴法院,各地方人民法庭及審事法庭、監督院組成。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力。年滿18歲的公民必須參加選舉並享有被選舉權。公民有遵紀守法、保衛祖國、服兵役及納稅等項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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