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於2012年11月15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准,2013年4月8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大
  • 批准部門:吉林省人大
  • 批准日期:2013年03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3年04月08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法規類別:藥品管理,法規規章制定與發布
蒙醫藥管理條例,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蒙醫藥管理條例

2012年11月15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准
2013年4月8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發文字號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蒙醫藥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堅持保護、弘揚、扶持的原則,促進蒙醫藥醫療、製藥、教學和科研形成體系,全面發展。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多種形式興辦蒙醫醫療機構。設立獨立的縣蒙醫院和縣西部中心蒙醫院,內設蒙藥製劑室。其他醫院根據條件可以設蒙醫科和蒙藥房。

第四條

自治縣蒙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政策扶持。

第五條

對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蒙醫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的蒙醫從業人員,可以由自治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以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蒙醫醫療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蒙藥製劑、飲片執行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相關政策。國家標準收載的蒙成藥、蒙醫院製劑、蒙藥飲片納入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藥物目錄。
《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中的蒙醫診療項目納入吉林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符合條件的蒙醫醫療機構和藥店,列為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單位和定點藥店。

第七條

蒙醫藥價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製定。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大對蒙醫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和大型醫用設備、現代化診療設備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其診療條件。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蒙醫醫療機構配備以蒙醫藥專業人員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有副高級職稱以上蒙醫藥專業人員參加的蒙醫藥專家委員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蒙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評審、鑑定;
(二)蒙醫藥等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的考試、考核;
(三)蒙藥生產企業、蒙醫等級醫院和科研機構評審、評估的推薦;
(四)衛生系統蒙醫藥教材編寫、考試出題及評卷工作;
(五)審評新蒙藥、蒙藥製劑和診療技術;
(六)蒙醫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蒙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有計畫地選送蒙醫藥專業人員到高等醫學院校進修。協調蒙醫藥院校從自治縣招收定向回自治縣工作的蒙醫藥專業學生;實行優惠政策引進蒙醫藥優秀人才,可以與對方協定確定待遇條件。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蒙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師承教育的指導教師,培養繼承人。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蒙醫藥科研和蒙藥製劑的新技術套用,促進蒙醫藥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自治縣蒙醫藥醫療和科研機構,重點開發療效顯著的傳統常用方劑、有地方特色及資源優勢的新品種;挖掘秘方、驗方,利用診療新技術,創立蒙醫藥新品牌。
鼓勵蒙醫與中西醫結合發展。加強地區和國際間廣泛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蒙醫藥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根據臨床或科研需要,可以採購和使用特殊藥材。
特殊情況下,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自治縣蒙醫機構製劑室配製的蒙藥製劑,可以在指定的蒙醫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蒙醫藥的科研成果、獨特的診療技術、秘方、驗方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自治縣徵收的蒙藥產品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的返還部分應當全部用於開發蒙藥。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及蒙醫藥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獎勵捐獻和有償收購蒙醫文獻、秘方、驗方,做好蒙醫藥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譯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保護、傳承工作。
蒙醫藥醫療機構應加強蒙醫醫案、學術論文、科研成果論證等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和合理開發蒙藥材資源。
建立蒙藥材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基地和瀕危品種、道地藥材基地,推進蒙醫藥產業化進程,保證蒙醫的臨床需求。
實行蒙藥材和蒙成藥原產地保護和標識保護。

第十八條

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蒙藥的特點對其進行監督管理。禁止製造、銷售假劣藥。

第十九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