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是經民政局核准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性團體,是從事稻米生產、加工、貿易、儲藏、檢驗、運輸、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企業家、專家、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域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
- 外文名:TheRice Association of QianGuo ,縮寫為QGRA
- 業務範圍:行業管理、品牌推廣
- 協會性質:地域性行業協會
- 協會理事長:王 鐧
- 常務副理事長:趙玉坤
組織成立,主要職責,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章程,
組織成立
2018年7月13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召開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成員,通過了《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章程》。
主要職責
一、最佳化管理,進一步提升稻米協會服務能力。履行協會工作職責,持續完善協會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體制機制,全面提高協會綜合服務能力。
二、紮實推進,全力打造郭爾羅斯大米品牌。以抓好前郭爾羅斯大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打造、郭爾羅斯大米商品商標培育、稻米生產標準制定推廣以及市場化行銷等工作為主線。制定近期和長遠規劃,發揮協會職能作用,規範品牌管理,提升品牌質量,實施前郭爾羅斯大米品牌戰略。
三、同舟共濟,全面助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將協會發展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明確協會工作與經濟建設的切入點,充分發揮自身特長和優勢,整合縣域內稻米企業優勢,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紐帶作用。
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前郭爾羅斯稻米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Rice Association of QianGuo ,China,縮寫為QGR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協會是從事稻米生產、加工、貿易、儲藏、檢驗、運輸、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企業家、專家、知名人士、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域性社團組織。本協會是經前郭縣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協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依據市場經濟規則,致力於在大米行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的作用,是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紐帶,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整合縣域內大米資源和產業規模優勢,實施前郭爾羅斯大米品牌戰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是前郭灌區農墾管理局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前郭縣前郭灌區農墾管理局(松原市松原大路3966號)。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是前郭灌區農墾管理局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前郭縣前郭灌區農墾管理局(松原市松原大路39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二)實施品牌戰略,全力打造“前郭爾羅斯大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監督和管理“前郭爾羅斯大米”品牌使用規則、準入辦法等相關工作。
(一)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二)實施品牌戰略,全力打造“前郭爾羅斯大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監督和管理“前郭爾羅斯大米”品牌使用規則、準入辦法等相關工作。
(三)根據稻米行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凡與本協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能夠承擔本協會的權利與義務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①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②企業中層以上科技與管理人員;
③大中專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與稻米生產、加工等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科技水平者;
④對稻米產業有重大貢獻者;
⑤熱心並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相關人士。
(六)凡對本協會或本專業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相關人士,可聘請擔任本協會顧問或榮譽理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辦公室根據協會章程提出審核初步意見,再提交協會理事長和秘書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