剌配,是指中國古代將罪犯面部臂部或他處刺刻標記,發配至邊遠或指定地區服勞役或軍役的刑罰。漢文帝除肉刑後,黥刑廢除;魏晉以後雖偶有使用,但不成制度。隋唐無此制。五代時後晉天福年間始創刺配方法。宋時參用其刑,凡應配役者,傅(附)軍籍,罪重者黥其面,犯盜者刺環於耳後,徒流罪則刺方形圖案,杖罪剌圓形圖案,三犯杖者則移刺於面。刺配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股役終身,.其配遠惡州軍者,無里程限制。元、明、清均沿襲未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剌配
- 闡述:宋代的一種刑罰
- 類別:刑罰
- 時期:宋代
(1)宋人馬端臨在《宋會要輯稿》中評述這種刑罰是“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剌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律承唐律,剌配的法定刑為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見竇儀《宋刑統》),但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增加流刑的種類,發展到十四個等級:一,永不放還;二、海島(沙門島)等;三遠惡州軍(瓊州、萬安、昌化、朱崖);四、廣南;五、三千里外;六、二千五百里外;七、二千里外;八、一千五百里外;九、一千里外;十、五百里外;十一、鄰州;十二、本州牢城;十三、本州州城;十四、不剌面。(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編《宋史刑法志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