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Technologkal principle and methods for enactment of local water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 GB 3839-83 1984-04-01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一條“保護江、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的規定,為統一全國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指導思想、技術規定、基本程式和方法,特制訂本標準。本標準是國家章嫌灶環境基礎標準,適用於制訂排入江、連跨旋河、湖、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污染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說膠捆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
技術標準
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協謎擊試行)》第十一條“保護江、章去厚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的規定,為統一全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指導思想、技術規定、基本程式和方法,特制訂本標準。
1.2制訂地方水污染滲霉物排放標準的目的是:控制城市和工農業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使排污單位明確保護水環境的責任;為達到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科學管理水質提供依據。
1.3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以GB3838-83為目標,結合地區特點,從合理利用和保護本地區水資源要求出發,根據當地水文、氣象等自然地理條件、水質現狀、水體稀釋自淨能力雅提蒸辣和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採用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確定各種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1.4本標準是國家環境基礎標準,適用於制訂排入江、河、湖、海、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