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鑒》記載:邱縣平恩鄉有孝男王祚昌,因父親病情沉重,夜裡急忙跑到本村泰岳廟,邊哭邊為父親禱告,乞求自己替代父親受病。回家後,用刀割肝(未死)為父親配藥,父親病情立刻痊癒。康熙八年(1668)九月傳下聖旨:“特別詔令給予表揚,精神可嘉,後不為例。”地方官賞賜王祚昌三十兩銀子,讓其自行建牌坊作為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