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達生效原則

到達生效原則是承諾書信、電報應於到達要約人時才生效,契約於此時才成立。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都採用此原則。

這一原則便於在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明確劃分函電在傳遞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責任。發信人承擔從發出信函時起至送達收信人時止的風險,如果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在傳遞過程中遺失,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契約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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