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成立於2019年11月24日,由利辛縣從事餐飲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士,經利辛縣民政局註冊登記、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也是利辛縣餐飲行業唯一被政府認可的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
- 外文名:LiXin Catering Association縮寫L.X.C.A
- 指導單位:利辛縣工商聯
- 成立時間:2019年11月24日
協會性質,協會宗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範圍,第一屆協會領導機構,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協會性質
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英文譯名:LiXinCatering Association縮寫L.X.C.A),成立於2019年11月24日,由利辛縣從事餐飲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
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誠實守信原則,搞好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餐飲行業繁榮與發展。
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利辛縣工商聯和利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對全縣餐飲業的規劃布局,行業發展,行業標準,相關政策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制定,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推廣科學現代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參與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加強行業統計分析,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 組織行業的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競賽工作。接受由主管部門的委託授權辦理專業資質評估、行業的專業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提高產業素質。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技術及編輯行業內部刊物。
(四) 組織行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部門的委託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餐飲創新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營。進行經營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四) 組織行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部門的委託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餐飲創新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營。進行經營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五) 組織行業的會展活動,擴大外界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 組織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七)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 通過各種途徑採取不同形式,為餐飲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建立人才信息資料庫,並組織行業專家為企業諮詢和中介。
(九) 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代表會員向行政有關部門反映各種要求,意見和建議。
(七)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 通過各種途徑採取不同形式,為餐飲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建立人才信息資料庫,並組織行業專家為企業諮詢和中介。
(九) 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代表會員向行政有關部門反映各種要求,意見和建議。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行業內的事項。
第一屆協會領導機構
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領導機構:
會 長:王庚印
名譽會長:閆慶三、高蘭海、陸吉坤、丁強、劉超、李文
執行會長:於恩飛、徐秀軍、李靖、張振廷
副會長:張海山、韓立勛、孫蘭
執行秘書長:周大亮
秘書長:張乾三
副秘書長:李子亞、李綠瓜
法律顧問:陸華清
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利辛縣餐飲行業協會(英文譯名:LiXinCatering Association縮寫L.X.C.A 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由利辛縣從事餐飲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誠實守信原則,搞好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餐飲行業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利辛縣工商聯和利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誠實守信原則,搞好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餐飲行業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利辛縣工商聯和利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利辛縣城關鎮。
第六條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對全縣餐飲業的規劃布局,行業發展,行業標準,相關政策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對全縣餐飲業的規劃布局,行業發展,行業標準,相關政策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制定,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推廣科學現代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參與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加強行業統計分析,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 組織行業的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競賽工作。接受由主管部門的委託授權辦理專業資質評估、行業的專業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提高產業素質。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技術及編輯行業內部刊物。
(四) 組織行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部門的委託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餐飲創新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營。進行經營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四) 組織行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部門的委託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餐飲創新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營。進行經營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五) 組織行業的會展活動,擴大外界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 組織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七)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 通過各種途徑採取不同形式,為餐飲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建立人才信息資料庫,並組織行業專家為企業諮詢和中介。
(九) 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代表會員向行政有關部門反映各種要求,意見和建議。
(七)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 通過各種途徑採取不同形式,為餐飲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建立人才信息資料庫,並組織行業專家為企業諮詢和中介。
(九) 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代表會員向行政有關部門反映各種要求,意見和建議。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行業內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協會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餐飲業的企、事業及其相關產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4日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