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研究擬定有關土地、
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縣城、鄉(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縣基礎測驗、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3、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6、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7、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源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9、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批或審查對外合作區塊。
10、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11、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基礎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12、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3、安排並監督檢查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土地測繪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股室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訪、檔案、信息、保密、保衛、接待及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考核、任免、調配、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鄉(鎮)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負責綜合工作、年度資產投資計畫和物資計畫的編制及統計上報工作,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和業務經費、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投資;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稅費征管;負責對系統內部財審計,指導系統內的財務、統計管理工作。
地質礦產綜合管理股
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年檢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登記;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規定確認採礦權評估的結果;組織擬定礦產資源儲備管理的辦法、標準、規範和規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指導監督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辦法細則,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土地利用耕地保護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和政府收購工作,並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鎮(鄉)、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審核土地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土地徵用、收回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理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並實施監督檢查。
規劃股
組織研究擬定全縣和重點鄉(鎮)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編制並指導實施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擬定全縣土地供應辦法;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政策法規宣教股
研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政複議應訴事宜;負責縣綜合調查研究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