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社會行為

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 亦稱“親社會行為”。個體在社會活動中的親和、助人行為,如同情、分享、協助、自我犧牲等。與“反社會行為”相對。心理學家韋斯伯1972年首先使用此概念。

社會心理學家巴塔爾將它分為兩種:一是利他主義行為,即幫助別人是唯一的目的;二是償還行為,即為了回報曾幫助過自己的人或補償自己使他人蒙受的損失而產生的助人行為。行為者懷有內在酬賞的期望,如希望得到他人的承認與理解,獲得社會的尊重和讚許,得到自我精神上的滿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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