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沛欽,現年55歲,曾任黃江鎮團委書記、體委主任、武裝部部長等職,2006年起任鎮黨委委員。 利沛欽老家所在地為常平鎮橋瀝大咼村,大咼村面積約690畝。常平鎮橋瀝大咼村村民代表反映,利沛欽從1988年起,利用權力,採取持槍威脅、武力打擊、斷水斷電、欺詐勒索、強買強占等方式,霸占村集體資產。
2006年11月,一份題為《不除“南霸天”,百姓心不安》的舉報材料開始在網路流傳,材料闡述了利沛欽在近20年大量侵占村民土地的問題,舉報材料蓋有大咼村公章,還有全村近2/3村民的簽名。
去年8月31日,利沛欽被東莞市紀委帶走調查。9月18日,利沛欽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沛欽
- 國籍:中國
- 職務:曾任黃江鎮團委書記、體委主任
- 現年:55歲
個人簡歷,事件經過,
個人簡歷
利沛欽,現年55歲,曾任黃江鎮團委書記、體委主任、武裝部部長等職,2006年起任鎮黨委委員。
事件經過
利沛欽老家所在地為常平鎮橋瀝大咼村,大咼村面積約690畝。常平鎮橋瀝大咼村村民代表反映,利沛欽從1988年起,利用權力,採取持槍威脅、武力打擊、斷水斷電、欺詐勒索、強買強占等方式,霸占村集體資產。
2006年11月,一份題為《不除“南霸天”,百姓心不安》的舉報材料開始在網路流傳,材料闡述了利沛欽在近20年大量侵占村民土地的問題,舉報材料蓋有大咼村公章,還有全村近2/3村民的簽名。
2005年8月31日,利沛欽被東莞市紀委帶走調查。9月18日,利沛欽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
由於案情複雜,市檢察院將審查期限至2010年3月4日。
據2005年發布的第213期東莞紀委監察疊婚紙信息《媒體曝光的東莞“南霸天”被立案查處》一文,利沛欽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和占用蘭朵套土地總計568.5畝,扣除已辦集體土地證103.5畝、用地批文177.9畝、農地轉讓15.6畝等可視為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土地外,違法用地總量為271.5畝。
人稱東莞“南霸天”的黃江鎮原黨委委員利沛欽被市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從起訴書來看,利沛欽的問題,比以前傳聞中所說的問題要小得多。
以前,東莞市、市紀委負責人,以及媒體都曾公開說過,利沛欽涉及非法轉讓、倒賣和占用土地總計568.5畝。但經市檢察院最後查證,利沛欽非法占用的農用地為16.41畝。
起訴書還認定,利沛欽涉嫌受賄10萬元、挪用公款300萬元、與他人共同受賄320萬元、行賄1萬元等幾宗罪。
媒體曾報導過的利沛欽涉嫌雇凶傷人、私藏槍枝等問題,也未出現在起訴書中。
究竟占了多少土地?
為什麼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定的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為16.41畝,而不是以前傳說的568.5畝呢?
市檢察院解釋,媒體報導的部分數據,只是援引民眾的說法,不完全屬實。檢察院經過長期調查,有證據支持、能認定的數量為16.41畝。
起訴書寫道,利沛欽自1988年開始向東莞市常平鎮橋瀝管理區大咼經濟合作社、南門經濟合作社等購買土地。1992年1月籃催幾棗,利沛欽之妻葉某英(已故)等人與大咼經濟合作社成立“大咼股份經濟合作社”(未辦理合法手續),合作開發大咼經濟合作社土地。
1994年12月26日,“大咼股份經濟合作社”與利氏公司(由利沛欽實際投資成立)簽訂《股權轉讓契約》,將所持股權全部轉讓給利氏公司,利沛欽通過該公司繼續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利沛欽在開發利用土地的過程中,非法占用農用地16.41畝。
1994年至2005年間,利沛欽將其中7.48畝連同周邊土地,用於台背白榜建造廠房及修建恆豐市場,廠房先後被出租給某紅木家具廠、某針織廠、某電機公司。利沛欽將其中3.88畝連同周邊土地於1994年用於建造利氏工業區道路,將其中5.05畝連同周邊土地自1997年起租給他人,並放任他戰永捆人非經合法手續建造廠房。
利沛欽的上述行為造成16.41畝農用地被毀壞,至今未恢復其原有種植條件及用途。
以權謀私,“手段高明”
利沛欽的朋友梁某亮、李某強以及曾某坤是此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4人涉嫌共同盛危受賄320.74萬元。
在起訴書中,利沛欽與該3人共同受賄的案件事實最為詳盡,可以清晰看到利沛欽以權謀私的“高明”手段。
未得好處,以權施壓
2007年底,梁某亮等向利沛欽表示,讓其利用分管黃江供銷社工作的便利,幫忙承包該鎮的廢品資源回收筒。
2007年12月12日,黃江供銷社以黃江回收公司名義,將黃江鎮2008年至2010年的廢品回收業務,統一承包給東莞市聯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成公司”)經營。因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利沛欽表示不滿。於是與梁某亮等人商議決定,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聯成公司將黃江鎮效益較好的村廢品站交由他們承包。
為給聯成公司施加壓力,2007年12月29日,利沛欽安排黃江鎮政府經貿辦組織會議。會前派發的會議資料認定,聯成公司與黃江供銷社的合作經營違反了市政府的相關檔案規定。
得到好處,風向立轉
聯成公司得知後,即向利沛欽承諾把大冚村廢品站以成本價交給他承包。
得到好處後,利沛欽在會上發言時,立即掉轉風向,明確要求與會者支持聯成公司承包經營黃江鎮的廢品回收業務。
朋友打理,共同分贓
事後,利沛欽等人取得大冚村廢品站上述承包經營權後,將該經營權以266萬元的價格轉包給薛某文。扣除支付給聯成舉鞏坑公司成本價102.63萬元後,利沛欽等四人從中獲利163.37萬元,歸四人共同所有。
2008年12月,利沛欽等人要求按照成本價繼續承包大冚村廢品站2009年的經營權,後以260萬元的承包價把經營權轉包給翟某。扣除支付給聯成公司成本價102.63萬元後,利等四人從中獲利157.37萬元。
在這兩宗交易中,利沛欽都沒有親自出面。第一宗交易是以李某強的名義與聯成公司簽訂了承包契約,第二宗則是翟某直接與聯成公司簽訂契約。
上述贓款由梁某亮負責保管,歸4人共同所有。2008年1月,4人每人從中分得5萬元,其他款項主要用於借款給利沛欽的朋友、接待等。
行賄受賄實錄
利沛欽、梁某亮等人非法獲得黃江鎮大冚村廢品站2008年、2009年的經營權後,分別轉包,從中謀取利益。
為了與負責廢品回收工作的黃江鎮政府經貿辦副主任張某良(另案處理)搞好關係,爭取張對其承包廢品站經營的支持,利沛欽決定送錢給張。
2008年2月1日,梁某亮從轉包大冚村廢品站經營權的獲利中支取1萬元,在張某良辦公室將該款送給張,並請其對承包大冚村廢品站經營給予關照。2009年春節前,經利沛欽同意,梁某亮又從大冚村廢品站2009年的承包款中拿出1萬元,在黃江鎮政府停車場送給張某良,感謝張對他們承包大冚村廢品站的支持和幫助。
利沛欽還利用其分管供銷社及廢品回收的職權,收受黃江鎮供銷社10萬元賄賂。
起訴書稱,黃江鎮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江回收公司”)是黃江供銷社下屬公司,負責黃江鎮的廢品回收經營管理。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廢品經營的利潤按營業額鎮區、供銷社占70%和30%的比例進行分配。在實際操作中,黃江鎮供銷社分配到的廢品經營利潤要向黃江鎮政府申請撥付,2004年至2007年,每年分配到的廢品經營利潤都不足該年營業額的30%。
2008年1月14日,黃江供銷社向黃江鎮政府提交《關於廢品經營利潤分配的請示》,申請按照市政府的檔案規定分配該年度廢品經營利潤。為使上述申請得到批准,黃江供銷社主任盧某康和副主任利某志經商量後,決定送錢給利沛欽。
2008年1月16日,利某志在利沛欽辦公室將10萬元送給利沛欽,並表示感謝利對黃江供銷社工作的支持和幫助,利當即收下。黃江供銷社的上述請示經利沛欽同意後,順利提交到黃江鎮黨政班子會議進行討論,並於同年1月23日獲得黃江鎮政府批覆同意。
利沛欽收受上述10萬元後,以其個人的名義捐獻給了黃江鎮寶山芙蓉寺。
挪用公款300萬元
東莞市藍天廢品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是一家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收繳各廢品站上交的承包費等款項,利沛欽分管該公司業務。
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間,利沛欽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擅自決定從藍天公司先後挪用300萬元給東莞市黃江世峰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峰公司”)和東莞市黃江利氏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氏公司”)用於經營活動。其中,挪用200萬元用於世峰公司工商登記註冊,以增加註冊資金。挪用100萬元用於利氏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增加該公司的註冊資金。
起訴書稱,隨後利沛欽歸還了所挪用款項。
1994年至2005年間,利沛欽將其中7.48畝連同周邊土地,用於建造廠房及修建恆豐市場,廠房先後被出租給某紅木家具廠、某針織廠、某電機公司。利沛欽將其中3.88畝連同周邊土地於1994年用於建造利氏工業區道路,將其中5.05畝連同周邊土地自1997年起租給他人,並放任他人非經合法手續建造廠房。
利沛欽的上述行為造成16.41畝農用地被毀壞,至今未恢復其原有種植條件及用途。
以權謀私,“手段高明”
利沛欽的朋友梁某亮、李某強以及曾某坤是此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4人涉嫌共同受賄320.74萬元。
在起訴書中,利沛欽與該3人共同受賄的案件事實最為詳盡,可以清晰看到利沛欽以權謀私的“高明”手段。
未得好處,以權施壓
2007年底,梁某亮等向利沛欽表示,讓其利用分管黃江供銷社工作的便利,幫忙承包該鎮的廢品資源回收筒。
2007年12月12日,黃江供銷社以黃江回收公司名義,將黃江鎮2008年至2010年的廢品回收業務,統一承包給東莞市聯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成公司”)經營。因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利沛欽表示不滿。於是與梁某亮等人商議決定,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聯成公司將黃江鎮效益較好的村廢品站交由他們承包。
為給聯成公司施加壓力,2007年12月29日,利沛欽安排黃江鎮政府經貿辦組織會議。會前派發的會議資料認定,聯成公司與黃江供銷社的合作經營違反了市政府的相關檔案規定。
得到好處,風向立轉
聯成公司得知後,即向利沛欽承諾把大冚村廢品站以成本價交給他承包。
得到好處後,利沛欽在會上發言時,立即掉轉風向,明確要求與會者支持聯成公司承包經營黃江鎮的廢品回收業務。
朋友打理,共同分贓
事後,利沛欽等人取得大冚村廢品站上述承包經營權後,將該經營權以266萬元的價格轉包給薛某文。扣除支付給聯成公司成本價102.63萬元後,利沛欽等四人從中獲利163.37萬元,歸四人共同所有。
2008年12月,利沛欽等人要求按照成本價繼續承包大冚村廢品站2009年的經營權,後以260萬元的承包價把經營權轉包給翟某。扣除支付給聯成公司成本價102.63萬元後,利等四人從中獲利157.37萬元。
在這兩宗交易中,利沛欽都沒有親自出面。第一宗交易是以李某強的名義與聯成公司簽訂了承包契約,第二宗則是翟某直接與聯成公司簽訂契約。
上述贓款由梁某亮負責保管,歸4人共同所有。2008年1月,4人每人從中分得5萬元,其他款項主要用於借款給利沛欽的朋友、接待等。
行賄受賄實錄
利沛欽、梁某亮等人非法獲得黃江鎮大冚村廢品站2008年、2009年的經營權後,分別轉包,從中謀取利益。
為了與負責廢品回收工作的黃江鎮政府經貿辦副主任張某良(另案處理)搞好關係,爭取張對其承包廢品站經營的支持,利沛欽決定送錢給張。
2008年2月1日,梁某亮從轉包大冚村廢品站經營權的獲利中支取1萬元,在張某良辦公室將該款送給張,並請其對承包大冚村廢品站經營給予關照。2009年春節前,經利沛欽同意,梁某亮又從大冚村廢品站2009年的承包款中拿出1萬元,在黃江鎮政府停車場送給張某良,感謝張對他們承包大冚村廢品站的支持和幫助。
利沛欽還利用其分管供銷社及廢品回收的職權,收受黃江鎮供銷社10萬元賄賂。
起訴書稱,黃江鎮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江回收公司”)是黃江供銷社下屬公司,負責黃江鎮的廢品回收經營管理。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廢品經營的利潤按營業額鎮區、供銷社占70%和30%的比例進行分配。在實際操作中,黃江鎮供銷社分配到的廢品經營利潤要向黃江鎮政府申請撥付,2004年至2007年,每年分配到的廢品經營利潤都不足該年營業額的30%。
2008年1月14日,黃江供銷社向黃江鎮政府提交《關於廢品經營利潤分配的請示》,申請按照市政府的檔案規定分配該年度廢品經營利潤。為使上述申請得到批准,黃江供銷社主任盧某康和副主任利某志經商量後,決定送錢給利沛欽。
2008年1月16日,利某志在利沛欽辦公室將10萬元送給利沛欽,並表示感謝利對黃江供銷社工作的支持和幫助,利當即收下。黃江供銷社的上述請示經利沛欽同意後,順利提交到黃江鎮黨政班子會議進行討論,並於同年1月23日獲得黃江鎮政府批覆同意。
利沛欽收受上述10萬元後,以其個人的名義捐獻給了黃江鎮寶山芙蓉寺。
挪用公款300萬元
東莞市藍天廢品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是一家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收繳各廢品站上交的承包費等款項,利沛欽分管該公司業務。
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間,利沛欽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擅自決定從藍天公司先後挪用300萬元給東莞市黃江世峰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峰公司”)和東莞市黃江利氏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氏公司”)用於經營活動。其中,挪用200萬元用於世峰公司工商登記註冊,以增加註冊資金。挪用100萬元用於利氏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增加該公司的註冊資金。
起訴書稱,隨後利沛欽歸還了所挪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