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電商產業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利川市電商產業園(以下簡稱市電商產業園)有序建設和健康發展,加強市電商產業園規範管理,保障市電商產業園良好運行,提升市電商產業園品牌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電商產業園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
  • 發布時間:2021年4月1日  
第二條  市電商產業園實行政府引導、電商企業參與的“1+N”運行模式,政府支持與市場運營並行。市電商產業園及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為入駐的電商企業提供專業的商品定位、產品攝影、美工策劃、網路推廣、人才培訓、物流支撐、產品展示等綜合性電商服務,帶動利川特色工業產品和特色農副產品銷售,開闢利川特色的市場化電商發展之路,努力將利川打造成武陵山區域電子商務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入駐市電商產業園的企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電商產業園由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統籌管理,下設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負責市電商產業園的整體運營管理。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委託恩施州團享悠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責市電商產業園的日常運營工作,保障市電商產業園良好運行。
第五條  市電商產業園運營管理組織機構職責
恩施州團享悠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工作職責:
1.統籌計畫和落實市電商產業園的運營工作;
2.編制市電商產業園年度發展計畫,協助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擬定管理辦法、工作要點,撰寫工作總結;
3.編制各項服務與服務商名錄,並有明確的服務商介紹、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信息;
4.策劃、組織電子商務競賽與電子商務沙龍、講座、參觀、考察等各類活動;
5.負責對電商企業進行創業輔導、業務培訓,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服務;
6.負責整合區域內農副特產品資源,推動線上區域產品品牌打造;利川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7.協助辦理電商企業入駐市電商產業園相關手續;
8.擬定電子商務年度工作要點,撰寫年度工作總結;
9.負責對電商企業進行年度考核和評價;
10.負責市電商產業園整個區域場地的衛生工作;
11.負責市電商產業園所涉基礎設施的維護工作;
12.負責巡查入駐市電商產業園的電商企業在崗情況。
第三章  入駐條件及申請程式
第六條  申請入駐市電商產業園的電商企業主要屬於農副特產品電商經營、服務業領域,分為電子商務貿易企業、個人創業兩類。電子商務貿易企業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法人實體企業,在市電商產業園內以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展示和銷售的電商企業。個人創業主要包括淘寶、微店、網站等個人創業項目。
第七條  市電商產業園鼓勵以從事農副特產品電商經營或電商服務為主業的電商項目優先入駐。同時,對於所有申請入駐的電商企業進行嚴格審批。
第八條  項目入駐時間以一年為單位簽訂協定,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入駐時間,經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批准後給予適當延期。
第九條  申請入駐的電商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入駐電商企業必須是在利川市進行工商註冊並在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備案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2.電商企業應具備一定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3.電商企業負責人無違紀違法行為,擁有創辦企業所必需的運營資金,聘用固定的工作人員,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4.電商企業有人才和管理條件,有後續自我發展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經營的服務產品滿足市場需要並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十條  入駐程式: 
1.項目申請:電商企業入駐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利川市電商產業園入駐申請表》、在利川市註冊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的身份證明;
2.項目受理: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進行項目申請受理,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項目評審:對電商企業進行評審,確定入駐團隊;
4.簽署協定: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與電商企業辦理簽署入駐協定書,繳納辦公保證金兩千元(包含水、電費用預交金及公共設施保證金,退出後據實退款);
5.正式入駐:電商企業正式入駐市電商產業園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市電商產業園為入駐的電商企業提供以下支持與優惠: 
1.為入駐電商企業提供辦公場所、網路連線埠、電源接口等基本辦公條件;
2.協助電商企業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變更、年檢及企業代碼、銀行開戶手續;
3.協助電商企業爭取國家優惠政策;
4.協助電商企業解決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章  利川市電商產業園中心管理
第十二條  市電商產業園的場地管理
1.電商企業應在協定指定區域內開展項目的運作,實行流動辦公和固定辦公相結合的方式,企業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得轉租或轉為其他用途; 
2.市電商產業園設流動辦公場所和設施供多家企業流動辦公(固定場所辦公企業管理考核差的將調整至流動場所辦公),流動場所辦公企業待考核管理合格後可以申請固定辦公地點;
3.電商企業舉辦活動需得到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展;
4.所有入駐電商企業必須服從市電商產業園辦公室的統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與市電商產業園辦公室進行對接;
5.各電商企業負責入駐場所環境衛生;
6.所有入駐電商企業自覺遵守市電商產業園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市電商產業園作息時間;
7.所有入駐電商企業需共同愛護市電商產業園內的公共財物,確保市電商產業園公共資產不受損失;
8.電商企業應遵守相關的其它規定。 
第十三條  市電商產業園的經營管理
1.電商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3.遵守市電商產業園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協定內容;
4.及時準確地向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報送不涉及經營機密的報表和數據,配合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完成相關數據統計工作;
5.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對電商企業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指導,協助電商企業解決相關難題;
6.電商企業在使用網路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得發布違法信息和從事違反網路管理有關規定的任何活動,不得干擾網路服務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市電商產業園的安全管理
1.各電商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2.各電商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作息時間,做好日常辦公中的用水、用電安全檢查和治安防範工作,下班後必須關好門窗、關閉照明、空調及辦公設施電源,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3.嚴禁自行亂接用電線路和用水管道,嚴禁自行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如有需求,須先向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可實施;
4.市電商產業園內嚴禁任何人留宿(值班人員除外); 
5.由於電商企業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損失的由電商企業承擔;
6.各電商企業成員若發現任何安全隱患問題,應立即向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報告;
7.各電商企業若對公共設施造成損害的,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8.重要資料需妥善保管,以防失竊。辦公室內不要存放現金和貴重物品;
9.遵守市電商產業園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市電商產業園入駐企業的退出
第十五條  契約期滿退出。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與入駐電商企業簽訂契約期滿,電商企業到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退出。企業用於裝修的各項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市電商產業園不予以任何補償。    
第十六條  自動申請退出。因電商企業內部問題,團隊負責人向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提出退出申請。經審核,終止協定,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退出。
第十七條  勒令退出。電商企業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可解除協定,勒令電商企業退出: 
1.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
2.不服從市電商產業園管理辦法,影響市電商產業園正常發展秩序的;
3.未經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入駐項目、項目負責人、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轉讓註冊公司經營權的;
4.入駐期間,辦公場所經常處於空閒或關閉狀態(一個月內超過5個工作日未上班),或占用辦公場地開展與創業無關業務的;
5.入駐半年還未開展電子商務功能運營的;
6.擅自轉租、分租、轉讓、轉借、入股或擅自調轉使用及與他人共享將場地轉租給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7.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8.經市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決定,認為不適合在市電商產業園繼續創業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利川市電商產業園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智慧城市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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