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刑法學(教學版)》是2012年2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興良。
基本介紹
- 書名:判例刑法學(教學版)
- 作者:陳興良
- ISBN:9787300140599
- 定價:39.8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2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該書根據一年兩個學期的教學時間,總論與各論總計收入30個判例,其中總論15個判例,各論15個判例,各講一個學期。在修訂當中,陳興良教授注意刑法知識的體系性與關聯性,在進行壓縮的同時,儘可能地保留了涉及刑法知識基本內容的有關判例,從而滿足判例教學的實際需求。
圖書目錄
細 目
上篇 刑法總論
第1章 組織男性從事同性性交易行為之定性研究 ——李寧組織賣淫案(客觀解釋論 主觀解釋論 解釋方法)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爭議問題及裁判理由
三、刑法解釋的立場探究
四、刑法解釋的方法分析
第2章 使用騙取的合法證件出境行為之定性研究 ——顧國均組織偷越國(邊)境案(補正解釋)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爭議問題及裁判理由
三、立法沿革
四、理論評判
五、補正解釋
六、本案定性
第3章 妻子自殺不救助行為之定性研究 ——宋福祥故意殺人案(不純正的不作為 不作為之作為義務)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案件事實的認定
三、不作為之作為義務
第4章 持刀追砍致人溺水死亡行為之定性研究 ——趙金明故意傷害案(因果關係 事實因果關係 法律因果關係)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方法論考察
三、傷害行為的分析
四、因果關係的論證
五、定性結論
第5章 患者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求醫行為之定性研究 ——周某某非法行醫案(被害人承諾 治療行為 同意他人造成的危險)51 判例刑法學(教學版) 2 一、案情及裁判理由
二、被害人承諾的法理分析
三、醫療行為中的承諾
四、周某某非法行醫案的分析
第6章 吸毒影響責任能力而實施殺人行為之定性研究 ——彭崧故意殺人案(限制責任能力 原因上的自由行為)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歸責根據的探尋
三、罪刑法定的理解
四、精神病人的定義
五、結論
第7章 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的虛開發票行為之定性研究 ——盧才興偷稅案(目的犯 非法定的目的犯)
一、引論
二、案情及訴訟過程
三、爭議及其裁判理由
四、裁判理由的評判
五、相關問題的分析
六、申論
第8章 數額認識錯誤的盜竊行為之定性研究 ——沈某某盜竊案(客觀處罰條件 數額認識錯誤)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盜竊數額的法理分析
三、盜竊物品價值的認識錯誤
四、裁判理由的評判
第9章 肇事交通工具單位主管人員管理不善行為之定性研究 ——梁應金交通肇事案(監督過失 管理過失)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監督過失與管理過失的法理闡述
三、監督過失在我國的適用
四、梁應金案裁判理由的評判
第10章 誤認屍塊為毒品予以運輸行為之定性研究 ——張筠筠運輸毒品案(不能犯未遂 相對不能 絕對不能)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不能犯理論:德日的比較
三、不能犯理論:中國的嬗變
四、危險的具體判斷:以本案為例
五、實質的未遂論之提倡
第11章 基於索債目的幫助他人綁架行為之定性研究 ——高海明綁架案 郭永杭非法拘禁案(共同正犯 承繼性 重合性)
一、案情及訴訟過程
二、涉案罪名的法理分析
三、共犯關係:承繼性
四、共犯關係:重合性
五、結語
自發秩序,無論是社會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形成,其所謂自發並非完全是無意識的,就個人來說是一種有意識的規則創製活動,但它超出個人知識局限,形成一般秩序則並非設計而是演化的結果。通過判例法形成法律規則,其機制具有自發秩序演化的特徵。就個別判例而言,法官是在處理個案,而並非脫離個案地去創製一般的法律規則。但從個案中引申出來的法律規則又具有超然於個案的一般性,從而為後來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規則。可以說,判例法的法律規則形成類似於市場經濟方式,它是自下而上地形成法律規則,由此滿足司法活動對於法律規則的需求。在判例法的制度中,法官不像在成文法中那樣,是在與立法者對話,而是與整個司法系統對話,尤其是與法律傳統對話,司法的重心也從闡釋法律轉變為案情對比。因為在成文法制度下,由於法律規則本身較為抽象,將一個抽象的法律規則適用於個案,重要的是對法律規則進行解釋,為司法三段論的演繹推理提供邏輯起點。在判例法制度下,由於裁判規則本身已經十分具體,對此已經不需要解釋,關鍵問題在於後案與先例所依存的前案之間是否具有同一性,這也就是判例法的區分技術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於成文法來說,判例法更能夠滿足司法活動對於法律規則的需求,因為判例具有及時性。判例法的自我生長、自我修復與自我調節機能,是成文法所無法比擬的。當然,判例法也並非完美無缺,其最為人所詬病之處在於,判例具有分散性,不似成文法那樣將法律規則以一種集約化的方式(法典)呈現給社會。這一批評當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也不是沒有誤解。判例雖然是零散的,但卻因為審級制度的存在而自發地形成一種法律規則效力體系。審級制度決定了判例的效力等級,因而使判例具有一種天生的服從性,否則,不同於上級的判例就會被撤銷。這裡存在一個判決的淘汰機制與遴選機制,它們都是自動地發揮作用的,而不是人為的設計。因此,判例法制度也完全能夠滿足自上而下的控制,這主要是通過審級制度實現的,這種訴訟程式對於實體規則的牽引作用體現得十分明顯。事實上,極端的成文法模式和極端的判例法模式都是不存在的。在任何一個社會裡,法律規則既不可能完全通過立法提供,也不可能完全通過判例提供,而是兩種法律規則的形成模式同時存在。當然,兩者之中必然有一種是法律規則形式的主導性路徑。在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典是法律規則的主要載體,判例對於法律適用起到補充作用。而在判例法國家,判例法仍然是法律規則的基本形式,但成文法的法律也日益增加。這就是所謂兩大法系之間的融合與接近。我國自古就是一個成文法的國家,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引入大陸法系的制度,絕不是偶然的,而是有著深遠的法律文化傳統的原因。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引入蘇俄法制,雖然 案例指導制度:以法律規則形成機制為線索的考察7 在政治制度上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在成文法這一點上蘇俄法制與我國傳統法制也是契合的。近三十年來,我國法制恢復重建,2010年我國法律體系甫告建成,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此基礎上,我國的司法解釋制度也日益規範化,它在司法規則提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司法解釋與古代條例的功能是極為相似的,都是法律的細則化。當然,即使是細則化如司法解釋,仍然不能完全滿足司法活動對法律規則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判例成為提供司法規則的又一種途徑。從目前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設計來看,它不能等同於我國古代因案生例的形式。因案生例的結果是有例無案,它其實是一種成文法的形成機制,而不是判例形成機制。但案例指導制度是以指導性案例為載體的,是案情與裁判規則的有機統一。指導性案例對於司法活動的指導,不僅體現在裁判規則的類比適用,而且會採用區分技術,說明指導性案例和現在審理案件中的事實或法律問題上的區別,以此作為適用指導性案例的前提。在這一點上,其比較接近於大陸法系國家判例制度。但就指導性案例必須經一定程式由最高司法機關確認並正式頒布而言,它體現了對指導性案例的集中統一管理的特徵,因而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制度也是不同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作為成文法的補充,是自發地生成的,並未對判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國目前的案例指導制度既不是我國古代條例制度的復活,也不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制度的引入,因而是極具中國特色的一種法律制度。當然,現在我國案例指導制度還只是搭建了一個框架,尚未頒布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對於司法活動的效果尚未顯現,對於這一制度進行全面評價尚為時過早。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對我國案例指導制度進行一個初步的評估:我國案例指導制度以最高司法機關集中統一管理指導性案例為特徵,表明這一制度具有較為明顯的行政控制特徵,從指導性案例的遴選過程來看仍然類似於立法。如果每年頒布的指導性案例數量較少,那么,案例指導制度對司法活動的指導性也會極為有限。事實上,判例制度的特點就是法律規則的自然生成,形成自發的法律執行。如果判例經過人工的選擇公布才能發生指導效力,那么,這仍然是一種採用立法方式提供法律規則的路徑,並未獲得判例制度之真諦。由此可見,我國距離真正實現判例制度,仍然有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