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郡制度,漢朝在地區管理建制上實施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初郡制度
- 創立時間:西漢
- 類別:在地區管理建制上實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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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秦朝在地區管理建制上,首開郡縣制。西漢在處理民族問題時也繼承並完善了秦朝的郡縣制度,實行邊郡制。漢朝把邊疆地區新設的郡稱為邊郡或初郡,與中原地區的郡縣都有明顯不同。首先,這是為了更好的協調處理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關係而設定的,它的管轄區域都是少數民族原來居住的地區,以原有的民族或部落地域為郡的範圍,並保持原住民的各項政治、社會習俗。跟今天一國兩制,有點類似。“漢連兵三歲,誅羌,滅南越,蕃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賦稅。”關於疆域問題,西漢北擊匈奴以後,在匈奴故地河西地區,漢武帝在這裡設定了威武、張掖、酒泉、敦煌四郡。在這些特殊的行政區域裡,漢朝也實行了不同的政治管理制度,一是由內地相同的守、令、長等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二是與其同等的王、侯、邑長等,雖也由中央任命,但都是由當地原民族首領充當,屬於土官體系,不上繳賦稅,只是向政府交納一些土供,以表示在政治上的臣服。
漢朝初郡政策
西漢王朝的“初郡政策”便是開創了有效統治西南民族地區的先河,它不僅維護了民族團結,更促進西南地區的發展,對後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主要內容
漢王朝初見伊始,由於在經歷秦朝暴政後,又遭受連年戰爭,不用說內地一片蕭條景象,西南夷地區更是遭到極大破壞,漢王朝根據西南夷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該政策。
(一)“以其故俗治”。即不改變西南各民族原有的生產方式和各民族統治地區,和西南夷各族首領建立起聯合統治。封少數民族首領為王、侯、郡長、邑長等來統治當地,但這些首領要聽從郡縣漢族官吏的管理,承認漢族中央王朝的統治。
(二)對西南夷各族厚賜贈帛。這是漢朝統治者在初郡實行的旨在吸引當地少數民族內屬、內附的一種措施。即用漢朝豐富的財富吸引南方民族參加到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行列中,使邊疆、內地都得以安定。
(三)免徵賦稅和輕賦的政策。他的特點是此種賦稅比內地郡縣要低;稅額穩定,並較長時期保持不變;賦稅以交物為主,納錢為輔。實行該政策的原因是由於西南夷各族發展形態很不一致,土地所有制極其複雜,不適宜實行中原地區的租賦制度,還有一個原因是漢朝為了避免徵發過多而引起初郡地區的反抗。
(四)開通道路,加強初郡地區與內地的往來和聯繫。
(五)移民屯墾政策。漢招募內地地主、大商人、貧困破產農民、罪犯去西南夷地區屯墾,將生產出來的物品提供給當地官員、軍隊使用,併到內地領取銀錢。這是因為在開發南方民族地區時耗資過大,初郡地區的賦稅收入微薄,而隨著當地官吏士卒的增多,所需的物資也越來越多,但僅依靠鄰縣支付,始終不是長久之策。因此實行這一政策,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僅解決了郡縣官吏所需的物質,並且減輕了初郡人民的負擔。漢朝先進的生產技術也傳入西南民族地區,促進當地的發展。
(六)任用廉潔官吏。為取得西南夷各民族的信任,漢朝派往初郡地區的官吏是經過嚴格的選擇的。任用政治上成熟且又較廉潔的人為太守、縣令。通過他們取得南方少數民族的信任,緩和矛盾,穩定社會秩序。他們在任職期間都能較好地聯絡當地首領,取得當地百姓的信任,使漢族移民和初郡內各族人民能團結起來,共同發展生產。
(七)幫助西南夷各族發展生產和文化教育。這一政策是漢族管理西南夷的重要內容。首先與西南夷進行商業交往。其次,漢族官吏更重視發展西南夷的生產和擴大內地生產技術。文化上,在西南夷地區興辦學校,傳播內地先進文化。
影響
漢朝“初郡政策”的內容在民族政策上具有開創性,是中央王朝首次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較為科學、有效的統治措施,並且符合當時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特殊的社會背景和生產力發展情況。不僅在促進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上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維護西南夷地區社會秩序安定上,在鞏固中原王朝對西南夷地區的統治上,更是為後世王朝樹立了良好的典範。無論是太平盛世的大唐,還是積貧積弱的北宋,也不論是漢族政權隋、明,還是民族政權元清,都是在此政策的基礎上制訂對西南夷的統治政策。直到今天,這一政策仍對我國民族政策的制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東漢以後的“三國”便開始繼承西漢的“以其故俗治”。公元225年諸葛亮平定南中後,便採取此政策,團結地方的“夷帥”“大姓”,以緩和民族間的矛盾,安定南中的社會秩序,穩定蜀對南中各族的統治。並在保留“夷帥”“大姓”統治地位的同時,留下部分軍隊。還對郡縣進行了改革,將原來四個郡擴大到七個郡,而各縣郡的官吏除內地派來的外,主要還是由當地的“夷帥”“大姓”擔任。這樣使西南夷地區得到了較大發展。唐朝借鑑隋朝由於在西南夷地區實行了錯誤的民族政策,而引起了當地大姓寸氏的反抗,最終導致雲南及其附近地區分裂的教訓,仍然以漢朝初郡政策為藍本,並進一步發展了。唐朝在西南夷地區設定羈縻州縣並任命少數民族首領為當地官吏,通過冊封確立“君臣”關係,而後將當地一切事物都交由其管理,甚至在法制上明確規定“依本俗法”治理。“化外人同類目相犯者,各依本俗法”。此後,宋王朝也較好地處理了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關係。設定眾多羈縻州縣。元朝更是首次在雲南設定行省,任命當地少數民族上層充當土官。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則更能體現“以其故俗治”的思想。
(二)中原王朝要利用少數民族首領為其服務,最有效的辦法便是厚賜贈帛。自從漢王朝開創這一政策後,更是被歷代王朝普遍使用。如果說國庫充裕的唐王朝對入貢的少數民族回賜驚人的物品還可被接受的話,那么宋對少數民族回賜物品的豐厚則使人難以置信,到最後甚至出現了各少數民族首領爭相入貢的局面,以致使回賜成為宋王朝一項沉重的財政負擔,不得不對入貢的次數加以限制。明朝還特別規定了按土司的級別來回賜的制度。通過這一制度,使中原王朝避免使用武力便籠絡了少數民族的上層。
(三)由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制度大多還處於大土地所有制的前階段,各民族生產力水平相對落後。西漢王朝便意識到了這一點,對這些地區實行了輕徭薄賦的政策。雖未從中獲得物質上的利益,但卻收到擴展疆域,鞏固統治的效果。但中原王朝要取得對西南王朝的統治的目的並非為了財政上的收益,更重要的是擴大自己的政治影響,於是輕賦薄賦成為能較統治西南民族地區必不可少的一個因素。如〈〈大唐大典·戶部〉〉中就有記載:“若夷獠之戶,皆半輸”。並且唐朝使臣在勸說南詔王異牟尋重新歸唐時說:“中國尚禮儀,有惠澤,無賦稅”。
(四)由於在西南夷地區實行了減稅甚至是無稅的政策,而到西南夷地區為官的漢族官吏越來越多,僅僅依靠鄰縣來解決他們的生活問題,遠遠不夠。從漢朝便開始實施“募毫民田南夷,入栗縣官,而受錢於都內”的移民屯墾政策。隋唐時期不僅繼承而且大大發展了。隋文帝時“盛行屯田”。唐宋時期屯田組織已經較完備,元明清更是移民屯墾大發展的時期。元朝在進行民屯的同時,發展了軍屯。明朝又增加了商屯,並且從明朝開始,使漢族在原本少數民族聚居的西南地區成了主體民族,其他民族成了真正的“少數民族”。清的屯田制度更是發展到了頂峰,僅乾隆十年(1742)貴州一年就開墾了“水田七千五百五十五畝,旱田九千六百三十八畝”。大規模的屯田不僅解決了這些王朝的漢族官吏在當地的生活問題,到後來,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未增加西南夷地區各族人民的負擔,鞏固了中原王朝在當地的統治,更重要的是漢族先進的生產技術、工具也伴隨著屯田來到該地,加快了當地社會的發展。於是,不論是中央王朝還是西南夷地區都是該項政策的收益者。
(五)為取得西南地區各族人民對中原王朝的信任,歷代王朝就十分重視對派往西南夷地區官吏的選拔。漢朝有“宣示漢德,威懷遠夷”的張騫、文齊、鄭純等。三國時有被南中各族人民立祠建廟的馬忠。明朝朱元璋寧願犧牲“開放貴陽功德第一”的馬嘩而團結民族上層,這些名宦為中原王朝在西南各民族心裡樹立了良好的形象。
(六)發展西南少數民族的交通也是被後世王朝極好繼承的。漢首先由唐蒙和司馬相如分別創建的南夷道和西夷道,以後不僅重視修路,並且修建了許多驛站。元在驛站上設了站赤,僅雲南就有站赤七十八處,元朝在西南地區的重要官吏塞典赤還開通了幾乎閉絕的馬蒙道、建昌路的站赤,並在驛道的險要處“相地置鎮,每鎮設土酋吏一人,百夫長一人,”以保護商旅往來的安全。明朝在打通陸路交通的同時還發展了水路交通,在萬曆時的〈〈雲南志〉〉中便記載“有者東甸行一日至鎮源縣……行三日至普耳……又行兩日至大川原……又行四日至車裡宣尉司,由此又東南行一月至寮國宣尉司”。這樣全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便都包括在了一個整體而又統一的明王朝版圖中。
(七)漢朝在西南民族地區又一開創性的政策便是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生產和文化教育的措施。漢王朝時期將中原的種稻、水利、開田等技術引入初郡,到清朝更直接、具體地進行。如雲南官吏陳宏謀在雲南頒布的〈〈種雜糧廣桿樹壯〉〉,貴州按察使宋如林的〈〈勸種橡養蠶示〉〉等等,大大刺激了南方民族生產的發展。在文化教育方面,唐朝在成都設立郡學,許多少數民族子弟在此上學,並由唐王朝承擔費用,清朝也規定土司子弟必須入學學習,並在少數民族中開科舉,在名額上給予少數民族適當的照顧。
縱觀中國歷史,中原王朝和西南夷之間雖有矛盾、鬥爭,但和平往來始終是一個主潮流。這與各朝各代對西南地方的統治政策是分不開的,而漢朝創製的“初郡政策”更是功不可沒。因此在今天,我們仍不難從現行的民族政策中尋找出他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