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國小校體操科教授要目草案,是北洋政府時期教育部公布的一份有關學校體育課堂教學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初等國小校體操科教授要目草案
- 發布者:北洋政府教育部
- 發布時間:1916年1月
主要內容,歷史意義,
主要內容
《初等國小校體操科教授要目草案》,1916年1月由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其中對體育教學內容的規定是:一年級和二年級,分遊戲和各個體操兩類。遊戲主要是授以各個遊戲及團體遊戲,或授以表情遊戲;各個體操是用瑞典式基本運動。三年級和四年級分遊戲和徒手兩類。遊戲主要授以競爭遊戲、表情遊戲、行進法等;徒手是用瑞典式連續徒手操第一部(三年級用)和第二部(四年級用)。
歷史意義
為較好的安排教學內容,完成好教學任務,《初等國小校體操科教授要目草案》中還提出了七項注意事項和說明,至今仍有參考意義。
第一,教材遊戲,或個人或團體或競爭或用器材或表情或行進法等,均可隨時隨地酌量教授,但須顧慮學生之體質,教材之難易,並不可過於劇烈,致礙礙之發達。第二,查部訂初小一年級課程,僅有遊戲一門,恐學生有放縱喧譁之弊,應酌授各個體操,使其稍知紀律,且為將來各種體操之基礎。第三,各個體操之節數,應授其必要,舍其相同,萬一於一二學年中不能教授完畢,亦僅可於三四學年酌量教授之。第四,連續徒手,初、高、中三等學校,應有簡易及繁難之別,但教授時,須循序漸進,不得與生理上有所違背。第五,第一學年可酌授步伐。第六,第二學年可酌授排列諸法。第七,第三、四學年應注意步伐及各種行進。[1]
[1]崔樂泉總主編,中國體育通史,第三卷,人民體育出版社,2008:24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