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合作社計畫是列寧提出的通過合作社這種商業形式把億萬農民組織起來,發展農業生產的社會化,逐步進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計畫。主要集中在列寧《論合作制》、《論糧食稅》等文章中。主要內容有:(1) 關於合作社的性質和作用。認為社會經濟性質是決定性的條件。因此,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合作社是“集體的資本主義組織”,在國家資本主義條件下,合作社也是國家資本主義的一種形式。在社會主義社會,在特定的條件下,如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屬於國家所有,那么就可以把合作社看作“與社會主義企業沒有區別”,應該通過合作社,把個體的小農經濟吸引到社會主義建設中來、改造成為社會主義的大生產。(2) 關於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合作制不是集中勞動、統一分配的共耕制方式,而是一種商業“買賣機關”,是“農民感到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3) 關於實現合作化的途徑。國家應廣泛地幫助合作社,提供財政、信貸的優待,從物質上給予鼓勵,同時還必須在農民中進行文化工作,“沒有整個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4) 關於實現合作化的方法。合作化必須嚴格地堅持自願的原則,決不允許採用行政命令和強制手段。(5) 關於合作化的速度。需要經過整整一個歷史時代,在最好的情況下,我們度過這個時代也要一、二十年。
列寧合作社計畫是經過實踐檢驗後提出來的。十月革命前,列寧構想的是經過資本主義正常發展階段之後再進行無產階級革命。這是在取消商品生產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生產合作。十月革命後的一段時間裡,列寧希望通過“軍事共產主義”直接導致社會主義的生產和分配,試圖通過全盤集體化的“共耕制”的形式改造小農實現農業的合作化,但在實踐中遭到重大挫折。實踐使列寧逐漸認識到,“共耕制”不是改造農業的理想形式,辦集體農莊的試驗是“做了許多蠢事”( 《列寧全集》 第32卷第3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