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禮論》,作者:丁儀。文章兼取儒、法兩家之說,一方面強調先禮而後刑,同時又指出,所謂禮決不僅僅是叔嫂不親之類的倫理規範,而是必須別男女,定夫婦,分土地,班食物,要先行把這些維持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種種必要條件安排好,然後才去懲罰那些不合於正常秩序的言行,這就是。
天垂象,聖人則之。
天之為歲也,先春而後秋;
君之為治也,先禮而後刑。
春以生長為德,秋以殺戮為功;
禮以教訓為美,刑以威嚴為用。
故先生而後殺,天之為歲;
先教而後罰,君之為治也。
天不以久遠更其春冬,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禮刑哉!
太古之世,民故質樸,質樸之民,宜其易化,是以中古之君子,或結繩以治,或象刑惟明。
夏後肉辟,民轉奸詐,刑彌滋繁,禮亦如之。由斯言之,古之刑省,禮亦宜略。
今所論辯,雖出傳記之前,夫流東源不得西,景正形不得傾,自然之勢也。
後世禮刑俱失於前,先後之宜,故自有常。
今夫先刑者,用其末也。
由禮禁未然之前,謂難明之禮,古人不能行也。
案如所云禮,嫂叔不親之屬也,非太古之禮也。所云禮者,豈此也哉!
古者民少而獸多,未有所爭,民無患則無所思,故未有君焉。
後民禍多,強暴弱,於是有賢人焉,平其多少,均其有無,推逸取勞,以身先之,民獲其利,歸而樂之,樂之得為君焉。
夫刑之記君也,精具筋力,民畏其強而不敢校,得為君也。
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設逋亡之法,懼彼為我,而以勇力侵暴,於己能與則校,不能歸奉之,明矣。
且上古之時,賊耳,非所謂君也。
上古雖質,宜所以為君,會當先別男女,定夫婦,分土地,班食物,此先以禮也。
夫婦定而後禁淫焉,貨物正而後止竊。此後刑也。(《藝文類聚》五十四,《御覽》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