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第2卷):犯罪的法律後果

刑法總論(第2卷):犯罪的法律後果

《刑法總論(第2卷):犯罪的法律後果》是由[葡]喬治·德·菲格雷多·迪亞士(Jorge de Figueiredo Dias) 著,翁文挺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於2024年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總論(第2卷):犯罪的法律後果
  • 作者:喬治·德·菲格雷多·迪亞士
  • 譯者:翁文挺
  • 出版時間:2024年3月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頁數:596 頁
  • 字數:614千字
  • ISBN:9787522822631
  • 定價:228 元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葡萄牙近代著名刑法學家迪亞士經多年教學、研究和實踐融會而成的經典專著,書中收入了大量歐美各國的刑法比較研究成果,對現今葡萄牙和中國澳門刑法理論影響深遠。 本書主要研究犯罪的法律後果,共二十章,包括犯罪的法律後果和刑事處分(制裁)、在刑事政策模式中葡萄牙刑法的刑事處分、主刑、附加刑、刑罰的確定製度、量刑/刑罰分量、確定刑罰的特殊情況、刑罰之選擇及替代刑罰、保全處分、假釋、相對不定期刑、收容、與犯罪相關的物和權利之喪失、刑事記錄和恢復權利、處罰的積極前提和消極前提,為當時歐洲背景下關於犯罪的法律後果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章 犯罪的法律後果和刑事處分(制裁)
  一 犯罪的法律後果學說及其科學和實踐意義
  二 犯罪的法律後果學說之目標
 1.刑罰、保全處分和特別制度
 2.處罰和彌補損害的前提
  (a)處罰的(積極和消極)前提
  (b)彌補損害
 3.犯罪記錄和恢復權利
第二章 在刑事政策模式中葡萄牙刑法的刑事處分
  一 葡萄牙刑事改革運動及其在刑事處分領域最重要的成就
 1.國際刑事改革運動
 2.在葡萄牙的刑事改革運動
  (a)死刑和無期徒刑之拒絕
  (b)剝奪自由的刑罰作為刑事政策的最後手段
  (c)刑事效果之非自動性
  (d)刑事處分(傾向於)一元的制度
  二 刑事政策模式
 1.模式的“混亂”
 2.傳統典範
  (a)古典和新古典學派模式
  (b)實證或現代主義學派模式
  (c)“混合”模式:“社會防衛”
 3.刑事政策的“危機”
  三 關於一種新的刑事政策模式及其指導原則
A.刑事政策中新興的典範
 1.“不干預”的思想
 2.適度或合理“不干預”的思想
  (a)非刑事定罪
  (b)非司法化
  3.“分散”和“參與”的思想
B.刑事政策方案的指導原則
 1.歐洲共同的刑事政策?
 2.憲法來源的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
  (b)憲法上提及的原則
  (c)罪過原則
  (d)社會(或互助)原則
  (e)非監禁性處分的優先原則
 3.受害者學原則
  (a)刑事政策的演變和後果
  (b)損害彌補作為第三種刑事制裁?
  四 根據新興的刑事政策典範和相關方案的指導原則,對葡萄牙的刑事處分制度進行批判性評價之嘗試
 1.葡萄牙制度與新興的刑事政策模式的一致
 2.葡萄牙刑事政策的憲法
 3.實踐的阻力
第一部分 刑罰
第三章 前言
  一 主刑。主刑和替代刑
 1.概念的確定
 2.刑事政策評價
  二 附加刑。附加刑和刑事效果
 1.概念的確定
 2.刑事政策的考慮
第四章 主刑:(A)剝奪自由的刑罰(或徒刑)
  一 單一和唯一的刑罰以及其法定限度
 1.單一和唯一的刑罰:刑事政策評價
 2.徒刑的限度
  (a)一般或普通限度
  (b)特別或例外限度
 3.刑期之計算
  二 根據刑期的徒刑程度
  三 執行徒刑
 1.概論
 2.特別問題
  (a)執行目的
  (b)囚犯的法律地位
  四關於現今剝奪自由的刑罰的刑事政策情況的結論性判斷
第五章 主刑:(B)金錢處罰(或罰金)
  一 罰金的演變和其刑事政策意義
 1.一般情況
 2.葡萄牙的情況
  二 罰金的教條和一般刑事政策定性
 1.本質和目的
 2.刑事政策的評估
  (a)優點
  (b)缺點
 3.適用範圍
  (a)“獨立”罰款
  (b)擇一罰金
  (c)補充罰金
  (d)代替罰金
  三 確定罰金的程式
 1.序言
 2.罰金日數的確定
 3.每日金額的確定
  (a)被判刑者的經濟和財政狀況
  (b)收益和負擔
  (c)被判刑者的責任和義務
  (d)本身收益的缺乏
  (e)訴訟上的問題
 4.“制度偏離”
 5.支付期間和條件
  四 執行刑罰。不繳納罰款及其後果
 1.執行罰金
 2.執行財產
 3.日計勞動的制裁
  (a)日計勞動的制裁和向社會提供勞務的刑罰
  (b)被判刑者的接受?
  (c)日計罰金與日計勞動的一致性
  (d)罰金的全部或部分繳納
 4.代用監禁
  (a)一般制度
  (b)代用監禁的性質
  (c)代用監禁和“擇一監禁”
 5.“故意處於不繳納罰金的狀態之罪”
  五在現行葡萄牙慣例中罰金的刑事政策意義
 1.罰金的失敗
 2.失敗的理由
  (a)立法層面
  (b)司法見解層面
第六章 附加刑
  一 主要特徵和一般制度
 1.附加刑和“刑罰的效力”
 2.刑罰效力的非自動性原則
 3.刑罰的效力和“犯罪的後果”
  二 一般刑法的單一附加刑
 1.附加刑的擴張解釋
 2.公共職務的撤職
  (a)前提
  (b)內容
  (c)效力
 3.臨時中止職務
 4.禁止從事職業、活動或行使權利
  (a)禁止從事職業或活動
  (b)禁止行使權利
  (c)禁止的違反
 5.驅逐外國人
  三 現行法律中對附加刑制度進行批判性評價的嘗試
 1.“附加刑”和“判刑的刑事效果”
 2.附加刑的期間問題
 3.附加刑的未來
第二部分 刑罰的確定
第七章 刑罰的確定製度
  一 刑罰的確定中學說、立法和司法見解的演變
 1.一般演變
 2.葡萄牙法律的演變過程
  二 刑罰確定中的自由裁量權和約束力
 1.立法者與法官之間任務的合作和分配
 2.自由裁量權和法律的適用
 3.在抗訴過程中的可控性
  三 刑罰確定的三個階段
 1.刑罰幅度的調查和確定(“可適用的刑罰”)
  (a)可適用的法定罪狀
  (b)可變更刑罰的加重和減輕情節
 2.刑罰的具體確定(“適用刑罰”)
 3.刑罰的選擇和可適用的制裁範圍
第八章 量刑刑罰分量
  一 罪過和預防作為量刑的一般標準或規範原則
 1.初步確定
 2.預防
 3.罪過
 4.作為有別於量刑的規範原則的罪過和預防。量刑因素的所謂“矛盾性”
  二 罪過原則和預防原則的關係及量刑“模式”
 1.所謂的立場或使用價值理論
 2.準確罪過的刑罰理論
 3.“自由空間”或“罪過幅度”理論
  (a)陳述
  (b)批評
 4.解決方案的建議
  (a)基本思想
  (b)法益的維護
  (c)罪過的考慮
  (d)行為人的社會化
  三 量刑要素的取得和評估之標準
 1.量刑本質的確定
 2.禁止雙重考慮的原則
  (a)含義和所涉及的範圍
  (b)原則範圍的一般延伸?
  (c)原則向量刑的其餘操作延伸
 3.量刑要素的評估及其標準
  (a)罪過標準
  (b)積極的一般預防標準
  (c)特別預防標準
  四量刑的具體要素
 1.與事實的實行有關的要素
 2.與行為人人格有關的要素
  (a)行為人的個人和經濟狀況
  (b)對刑罰的敏感性和受其影響的易感性
  (c)表現在事實的人格特徵
 3.與行為人在事實之前及之後的行為有關的要素
  (a)在事實之前的行為
  (b)在事實之後的行為
第九章 確定刑罰的特殊情況
  一 累犯
 1.刑法的演變和重要性
  (a)一般演變
  (b)葡萄牙法律的演變
  (c)當前問題
 2.累犯的前提
  (a)形式上的前提
  (b)實質前提
 3.累犯中刑罰確定的操作
  (a)與累犯無關的刑罰分量的確定
  (b)累犯的刑罰幅度
  (c)累犯的刑罰幅度中的量刑
  (d)限制
 4.關於累犯處罰制度的刑事政策判斷
  二 犯罪競合
 1.前言
 2.前提
 3.在法律後果方面處理犯罪競合的可能性
  (a)實質合併的制度
  (b)單一刑罰或競合刑罰的制度
 4.根據現行法律確定競合的刑罰
  (a)競合中每一項犯罪的刑罰分量
  (b)競合的刑罰幅度
  (c)競合的刑罰分量
 5.競合刑罰的嗣後確定
  (a)前提
  (b)制度
 6.離題:連續犯的處罰
  三 扣除
 1.主導制度的刑事政策思想
 2.前提
  (a)訴訟性質的剝奪自由
  (b)先前之徒刑或罰金
  (c)先前之其他刑罰
 3.標準
  四 特別減輕刑罰
 1.主導制度的刑事政策思想
  (a)特別減輕的“模式”。不法性或罪過的明顯減輕
  (b)實質前提
  (c)特別減輕的因素
 3.制度
  (a)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
  (b)特別減輕的刑罰幅度
  (c)特別減輕的量刑
  (d)罰金的特別減輕
 4.關於特別減輕刑罰制度的刑事政策評價
  五 免除刑罰
 1.主導制度的刑事政策思想
 2.前提
  (a)可適用的刑罰
  (b)輕微罪過
  (c)彌補損害
  (d)不牴觸預防要求
 3.制度。押後判決
 4.免除刑罰和類似制度
  (a)免除刑罰和豁免刑罰
  (b)免除刑罰和補償或異議
  (c)免除刑罰和歸檔程式
 5.制度在教條上的重要性
第十章 刑罰之選擇及替代刑罰
  一 概述
 1.歷史和刑事政策根源
 2.針對替代刑罰的“一般理論”。替代刑罰的選擇的一般標準
  (a)替代刑罰的“一般理論”?
  (b)選擇或替代刑罰的標準
  (c)“譴責”的要求
 3.替代刑罰的種類
  (a)本義上的替代刑罰
  (b)監禁性質的替代刑罰
  (c)考驗制度
  二 本義上的替代刑罰
A.暫緩執行徒刑
 1.制度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2.暫緩執行徒刑的法律制度
  (a)前提
  (b)制度及類型
 3.履行與不履行暫緩執行條件的法律後果
  (a)不履行
  (b)履行
B.代替罰金
 1.制度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a)罰金和短期徒刑的代替
  (b)代替罰金和主要金錢處罰
 2.代替制度
  (a)代替規則
  (b)代替罰金和擇一罰金
  (c)代替罰金和其他非監禁性質的替代刑罰
  (d)代替罰金的量刑
  (e)自動的替代刑罰或徒刑量刑的特別規則
 3.不履行代替罰金刑罰的法律後果
C.向社會提供勞務的刑罰
 1.制度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a)概述
  (b)葡萄牙法律
  (c)結果
 2.向社會提供勞務的刑罰的積極性規定
  (a)內容和期間
  (b)前提
  (c)執行
 3.不履行向社會提供勞務的法律後果
  (a)拒絕向社會提供勞務之“罪”
  (b)無過錯嗣後不能向社會提供勞務
 4.關於制度的刑事政策可能性的評價
  (a)代替能力的延伸
  (b)執行性規章
  (c)向社會提供勞務作為其他處罰手段的組成部分
  (d)向社會提供勞務和長期徒刑
D.訓誡刑罰
 1.制度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2.前提
  (a)形式前提
  (b)實質前提
  (c)適用的權力與義務
 3.對該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價值之判斷
  三 監禁性質的替代刑罰
 1.在假日履行徒刑
  (a)前提
  (b)內容和制度
  (c)不履行
  (d)對該制度的批判性評價
 2.半拘留制度
  (a)前提
  (b)內容和制度
  (c)不履行
  (d)對該制度的批判性評價
  四 考驗制度
 1.制度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a)考驗制度的“自主性”
  (b)批評
 2.前提和制度
  (a)前提
  (b)制度
 3.履行與不履行考驗制度的法律後果
第三部分 保全處分
第十一章 一般學說
  一 保全處分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1.處罰制度中的保全處分
 2.保全處分在葡萄牙法律的演變
  二 刑事處分的一元論和二元論
 1.概念化
 2.爭議
 3.二元論的危機
  (a)違反罪過原則的問題
  (b)執行上的“運作期間”問題
  (c)“使用合法但不適當的概念來解釋解決辦法的理由”的問題
  三 保全處分的目的和正當性
 1.目的問題
  (a)主要目的:特別預防
  (b)特別預防與符合罪狀的不法性的聯繫
  (c)次要目的:一般預防
  (d)結論
 2.正當性問題
  四 保全處分權的原則
 1.前言
 2.合法性原則
  (a)內容
  (b)根據
 3.符合罪狀的不法性原則
  (a)符合罪狀的不法性之作用
  (b)符合罪狀的不法性之內容
 4.危險性原則
  (a)危險的概念
  (b)危險的定性
  (c)預後的判斷
  (d)預後的時間點
 5.廣義上的禁止過度或適度原則
 6.特別:狹義上的適度原則
  (a)功能
  (b)適度性的標準
 7.法院判決原則
第十二章 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
  一 這些處分的本質和目的
  二 收容的前提
 1.作出法定罪狀中描述的事實
  (a)概述
  (b)不可要求性的情況
  (c)故意、過失和錯誤的情況
  (d)缺乏可處罰性前提的情況
  (e)結論
 2.“作出的事實的性質及嚴重性”
 3.行為人因精神失常的不可歸責性
 4.不利的預測
  三 處分的適用和其期間
 1.適用
 2.期間
  (a)上限
  (b)下限
  四 危險狀態的終止和改變
 1.收容的終止
 2.試驗性釋放
  (a)制度、性質和刑事政策上的目的
  (b)批判性思考
 3.考驗性釋放
  (a)制度、性質和刑事政策上的目的
  (b)批判性考慮
  五 執行收容處分的問題
 1.收容處分的重新審查制度
  (a)刑事政策上的依據
  (b)制度
 2.剝奪自由的刑罰和保全處分之執行
  (a)現行法律中的問題
  (b)將來法上的問題
第十三章 非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
  一 前言
 1.非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及二元制度
 2.現行法律的情況
  (a)《刑法典》明確規定的非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
  (b)禁止駕駛機動車輛之權利
  (c)受監視的自由
  (d)提供良好行為之擔保
  (e)其他非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
  二 禁止從事職業
 1.刑事政策上的含義
 2.前提
  (a)“事實”
  (b)違反的嚴重性
  (c)危險性
  (d)“職業、商業或工業”
 3.禁止之命令和期間
 4.效力
 5.處分之暫緩及重新審查
  (a)暫緩
  (b)複查
  三 收容之暫緩執行
 1.刑事政策上的意義
 2.前提、制度和廢止
 3.可疑的問題
  四 外國人之驅逐
第四部分 特別性質的制度
第十四 章假釋
  一 制度的歷史和刑事政策演變
 1.概論
 2.葡萄牙法律
  二 前提與制度
 1.前提
  (a)6個月以上之徒刑
  (b)履行刑罰的一半
  (c)有利預測
  (d)特別的問題
 2.期間
 3.制度
 4.假釋條件的不履行和履行的法律後果
  (a)不履行
  (b)履行
 5.訴訟上的特殊性
  三 關於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將來之判斷
第十五章 相對不定期刑
  一 刑事政策上的目的和本質
 1.刑事政策、教條和立法的演變
 2.關於制度在刑事政策上及教條上的可行性
 3.相對不定期刑在刑事政策上的正當性
  二 相對不定期刑的前提和限制
 1.傾向性罪犯
  (a)形式前提
  (b)實質前提
  (c)相對不定期刑期間的法定限度
  (d)特別情況
 2.酗酒者及等同情況之人
  (a)前提
  (b)期間的限度
  三 相對不定期刑的執行
  四 在相對不定期刑中釋放被判刑者
 1.假釋的原則
 2.相對不定期刑中假釋的刑事政策性質和功能
 3.制度
  (a)可適用的規範
  (b)前提
  (c)相對不定期刑的假釋和最長期間
  (d)危險性的終止
  (e)對未來法的考慮
第十六章 在為不可歸責者而設之場所中對可歸責者的收容
  一 該制度的刑事政策意義
 1.目的
 2.歷史演變
  二 刑法上對收容之處理
 1.因罪犯精神失常造成懲罰性妨礙而對其進行收容
  (a)前提
  (b)制度
  (c)收容之法律性質
 2.因罪犯精神失常喪失理解刑罰的能力而對其進行收容
  (a)前提
  (b)制度
  (c)收容制度和暫緩執行制度的法律性質及刑事政策上和教條上的意義
第十七章 與犯罪相關的物和權利之喪失
  一 該制度的刑事政策意義和演變。其法律性質之初探
 1.概述
 2.葡萄牙法律
  二 喪失犯罪工具和所得
 1.概念上的澄清
 2.前提
  (a)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
  (b)危險性
 3.用途
 4.第三人的物件
 5.效力和命令
 6.法律性質
  三 喪失犯罪取得的利益
 1.第109條的適用範圍
 2.前提和制度
 3.法律性質
  四 支付方式
第十八章 刑事記錄和恢復權利
  一 刑事記錄:歷史和刑事政策的演變
 1.概念和目的
 2.歷史淵源和演變
  二 刑事記錄的法律性質
  三 刑事記錄的法律制度
 1.刑事記錄的內容
 2.獲取刑事記錄
  (a)獲取及基本目的
  (b)可獲取數據的實體
  (c)未成年人的特別登記
 3.刑事記錄之註銷
  四 刑法上的恢復權利
 1.歷史和刑事政策的演變
 2.法定恢復權利
 3.司法恢復權利
第五部分 處罰的積極和消極前提
第十九章 處罰的積極前提:告訴和自訴
  一 制度的性質和系統框架
  二 制度
 1.半公罪和私罪
  (a)取決於告訴和自訴的程式
  (b)內容
  (c)功能
 2.告訴權人
  (a)被害人
  (b)“繼受人”
  (c)“代理人”
 3.告訴的期間、形式和所及範圍
  (a)期間
  (b)形式
  (c)告訴的條件和範圍
 4.告訴權的放棄和告訴的撤回
  (a)放棄
  (b)撤回
 5.自訴
 6.舉報
第二十章 處罰的消極前提(阻礙)
  一 赦免權
 1.一般特徵
  (a)刑事政策任務
  (b)種類
  (c)教條上的定性
 2.憲法依據
  (a)正當性問題
  (b)職權問題
 3.行使赦免權的效力
  二 時效
 1.制度的一般特徵
  (a)時效的種類
  (b)依據
  (c)法律性質和系統定位
  (d)範圍和效力
  (e)不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
 2.程式時效
  (a)期間
  (b)中斷和中止
 3.(執行)刑罰的時效
  (a)(執行)保全處分的不因時效而消滅
  (b)期間
  (c)制度
  (d)中斷和中止
譯後記
“葡萄牙法律經典譯叢”已出書目

作者簡介

[葡]喬治·德·菲格雷多·迪亞士(Jorge de Figueiredo Dias),教授,1937年9月30日生於葡萄牙維塞烏,已婚,育有四個子女。現已退休,曾在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學等科目。曾任葡萄牙天主教大學犯罪學領域教授及學科負責人,並且在1989年至1999年間出任該學校學術委員會成員,也曾任索邦大學、智利聖地亞哥大學及瓦爾帕萊索大學的客座教授。在1990年至2007年間曾任澳門大學法學院刑事學科領域各學科教授,且出任該校學術委員會成員。是《澳門刑法典》草案的作者,並且同瑪麗亞·若昂·安圖內斯(Maria Joao Antunes)教授合作完成《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草案。1984年榮獲葡萄牙最高榮譽之大十字獎章。曾出任葡萄牙國家銀行大會主席(CGD),葡萄牙投資銀行(BPI)總委員會主席、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以及成員。
翁文挺,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兼任“法學碩士學位(澳門法實務)課程”的課程主任及“法律小組”之法律顧問,精通中、英、葡三種語言。他在澳門勞工子弟學校中學畢業後,前往葡萄牙里斯本大學及天主教大學學習了兩年葡萄牙語,在通過葡萄牙國家統考後成功入讀葡萄牙新里斯本大學修讀法學本科課程。回到澳門後,獲聘澳門衛生局法律顧問兼任專責公證員,在這期間他在澳門大學完成了法學碩士課程(葡語)。2022年11月10日,他在葡萄牙米尼奧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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