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思路與要點

刑事辯護的思路與要點

《刑事辯護的思路與要點》是201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許蘭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辯護的思路與要點
  • 作者:許蘭亭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6月1日
  • ISBN:978751972142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刑事辯護的思路與要點:大律師許蘭亭辦案全程指引》收集了17個案例,是許蘭亭大律師近幾年來親辦案件的梳理和總結,基本重現了全程的辦案過程。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詐欺罪、契約詐欺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意殺人(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本書沒有過多的理論探討,重在實戰與套用,所有辦案思路、要點、詢問、取證、質證等技能“乾貨”,都在這些案例中有所體現。

圖書目錄

龔某被控挪用資金、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一審判決之所以否決了起訴書中關於挪用資金罪的指控,主要理由是其不是“個人使用”,而是其公司的一種慣例,不符合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構成要件。此罪名能否成立,關鍵是證據問題。)
李某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也是證據問題,即有無足夠證據證明李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犯。雖然其丈夫被指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犯(後來被法院判處重刑),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某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所以,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指控李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標準,故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楊某保被控受賄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定性問題,即案件中的200萬元到底是受賄款還是利息,二者必居其一。法院判決認定其中20多萬元是受賄款(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部分),其餘部分是利息,這種判決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辯護人認為,只要是利息,不管多少都是利息,量變不能引起質變。只要楊某保真實出資了,且所得利息沒有超過約定範圍,就不應定受賄罪。領導幹部經商入股、借貸生息是違紀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要按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來衡量。)
葉某被控濫用職權、受賄、貪污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指控葉某貪污、受賄的事實存在,且數額不大,爭議不大,只是量刑問題。本案爭議最大的是濫用職權罪的指控。辯護人對此做無罪辯護,法院最終也否決了這個罪名的指控。濫用職權罪之所以不能成立,主要就是葉某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即濫用職權或者不適當地行使職權。)
張某被控職務侵占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主要是證據問題,即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張某侵占了公司3.8萬元的錢款。控方指控張某侵占了公司3.8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多種可能性,不能得出張某侵占了這3.8萬元的唯一性結論。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最高,因為其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控方所舉證據如果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則法院應當宣告無罪。本案,由於證據不足,法院無法作出有罪判決,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了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
范某旭被控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集資詐欺、虛報註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契約詐欺、單位行賄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無論是集資詐欺還是契約詐欺,辯護人都緊緊抓住一點,即范某旭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這兩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邵某君被控契約詐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註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邵某君被控5個罪名,有的指控事實是存在的,有的罪名是成立的,“抓大放小”“面對現實”是本案的辯護策略。契約詐欺罪量刑最重,邵某君被控詐欺金額一個多億,一旦定罪就將會判處無期徒刑。辯護人認為,契約詐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最主要的辯護理由就是: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喬某霞被控契約詐欺離奇訴訟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此案我們做無罪辯護。首先,從事實證據方面來看,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就不存在,即喬某霞不存在偽造契約、變造契約等行為,也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喬某霞民事判決勝訴後得到的錢款是其應得錢款。其次,即便法院認定喬某霞存在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其也不構成契約詐欺罪,因為其行為不符合傳統詐欺罪的犯罪模式:行為人向被害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自願交出財物——行為人非法獲得財物。)
崔某宏被控職務侵占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主要是事實和證據問題,職務侵占的事實是否存在,證據能否證明職務侵占事實存在。如果職務侵占事實存在,或者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職務侵占事實存在,則崔某宏構成職務侵占罪無疑,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辯護人就會考慮做罪輕辯護。但本案的問題是,恰恰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崔某宏構成職務侵占罪,控方所舉證據達不到定罪標準,不能排除崔某宏沒有侵占公司財產的可能性,得出的結論不唯一、不排他。為了做好證據辯護工作,我們一方面對控方證據進行質疑辯駁,削弱對方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想方設法排除萬難提出我們自己的證據,進一步削弱對方證據,同時強化支持我方的無罪辯護主張。)
朴某國被控非法買賣爆炸物、盜伐林木、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包庇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判決完全無罪不可能,因為有的指控確實成立犯罪,有的指控被告人在前期曾做過有罪供述,所以5項指控都判決無罪不可能,因此辯護人就在量刑上下功夫,首先減少罪名,其次減輕具體罪名的量刑。這樣多管齊下,各個擊破,既做無罪辯護也做罪輕辯護,最終取得了好的結果。)
林某江被控受賄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所謂行賄方不存在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行為,而所謂受賄一方,也是正常股權買賣關係,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或者為對方謀取利益從而收受財物的行為。所以,控方以及審判機關認為購買股權一方與包括林某江在內的4個人構成行賄受賄關係是完全錯誤的。林某江無論如何不可能構成受賄罪,也不可能構成共同受賄罪。)
李某波被控契約詐欺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主客觀相統一是刑法的重要原則,在詐欺罪的指控、判決和辯護中更是如此。如果被告人確有一些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構成詐欺罪,而仍然是民事糾紛。其實一些民事糾紛也有虛構、隱瞞行為,但由於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只能認定為民事欺詐,還不構成詐欺犯罪。)
劉某被控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本案被告人既涉及共同犯罪,也涉及單獨犯罪。必須對共同犯罪指控條分縷析,根據共同犯罪“主觀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有共同犯罪行為”的要求,認真分析本案。本案辯護重點應當是減少罪名、合併同類項、減少指控犯罪的金額。在刑事案件中,面對多起犯罪事實和多個罪名的指控,律師需要準確把握住辯護的方向和核心。不同的案件,由於涉及的證據、事實、法律、程式等具體問題各不相同,律師的辯護不可能也不需要面面俱到。)
吳某海被控集資詐欺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吳某海確實有集資行為,數額巨大,而且沒有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由於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因此吳某海不構成集資詐欺罪。)
席某偉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妨害公務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為涉黑案件辯護,主要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4個特徵進行,即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實力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這4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有的涉黑案件,4個特徵沒有同時具備,甚至一個都不具備。對這樣的涉黑案件我們當然要做無罪辯護。)
李某毅被控受賄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刑事案件無非是定罪與量刑兩大部分。在定罪的情況下才存在量刑輕重的問題,如果根本不構成犯罪,也就不存在量刑問題了。另外,自首成立與否,對被告人的量刑意義重大。)
孫某松被控契約詐欺案
(辯護思路與要點:透過現象看本質。刑事案件的辯護必須透過現象看本質,即指控行為是否符合該罪名的本質特徵,例如,受賄罪的本質特徵是權錢交易,強姦罪的本質特徵是違背婦女意志,詐欺罪的本質特徵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作者簡介

許蘭亭,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自1992 年執業以來,承辦了許多重大刑事案件,包括:瀋陽“幕馬”大案,著名影星劉某某公司涉稅案,原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令某某案,著名歌手臧某某聚眾鬥毆案,原雲南省副省長沈某案,張氏兄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某受賄案,“齊二藥”假藥案,“民營石油大亨”“中國民營石油第*人”龔某某案,央視記者李某受賄案,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某某受賄案,重慶雷某涉黑案,原青島市市委書記杜某案,原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彭某受賄案,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王某受賄案,原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劉某受賄案,原河南省安陽市市委副書記李某受賄、貪污案,原廣東省茂名市市委書記羅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原廣東省揭陽市市委書記陳某案,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某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案,吉林省副省長田某案,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部長王某案,崔某職務侵占案(無罪)、孫某契約詐欺案(無罪)等。
先後入選“2003 年全國律師界十大新聞人物” “ 2004年全國十大刑辯律師” “ 2005 年中國十大風雲律師” “ 2010年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連續獲得北京市律師協會“優秀專業委員會主任”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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