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豁免權

刑事豁免權

豁免權又稱刑事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豁免權
  • 別稱:律師豁免權
  • 前提:刑事訴訟
  • 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
一、刑事豁免權的含義、特徵、內容及限制
1、豁免權的含義 刑事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2、刑事豁免權的特徵
(1)刑事豁免權是職業特權。刑事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刑事豁免權是程式性權利。刑事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刑事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刑事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么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3、刑事豁免權的內容與限制
(1)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各國在不影響律師履行職責的基礎上也對該權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實施一項犯罪或是欺詐,那么該律師不享有作證豁免權。
(2)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論”一詞應作大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口頭髮言,而且包括諸如辯護詞、辯護意見等書面發言材料。此外,以作為與不作為方式表達出的言論表示,也應歸入此範疇。但辯護律師發言若存在詆毀憲法,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法庭、侮辱、謾罵他人之行為則不在此列。
(3)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或出示的檔案材料失實的,只要不是故意偽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辯護律師故意偽造有關檔案材料構成犯罪則不屬豁免權保護範圍,應按偽證罪予以處罰。
(4)在刑事訴訟過程,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及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對其採取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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