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又稱“強制處分”,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自殺或進行其它破壞活動,而採取的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訴訟強制措施
  • 定義: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自殺或進行其它破壞活動,而採取的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措施
  • 別名:強制處分
  • 所屬領域:法學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分為5種:(1)拘傳,指司法機關強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是最輕的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在中國,主要適用於未被羈押、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被告人。(2)取保侯審,指司法機關責令被告人提供擔保人,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審判,以獲取釋放或者免予拘留、逮捕。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需要進行一定約束的被告人。(3)監視居住,指司法機關責令被告人在指定的地區居住,不得擅自離開,並對其加以監視的一種刑事的訴訟強制措施。它的適用對象和條件與取保侯審基本相同。(4)拘留,指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5)逮捕,指司法機關依法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是最嚴厲的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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