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以既判力為主線,搭建若干功能性的平台,以各國在刑事裁判的終局效力方面需要解決的若干問題為著眼點,從功能性分析的角度來進行比較,並結合我國實際,試圖尋求和完善解決我國相關問題的對策。
《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在考證各國既判力相關範疇的基礎上,論證既判力及其例外的正當性,分析既判力的各要素,並運用上述理論解決前訴與後訴完全或基本一致情況下的審判監督程式問題;前訴與後訴部分重合的情況下,前訴裁判對後訴是否具有約束效力、是否重複起訴問題;刑民交叉案件中前一生效裁判對後訴的效力問題等。
作者簡介
李哲,1976年生,黑龍江省伊春市人。1995年至2005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先後獲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5年至今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學術部工作。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美國維拉司法研究所訪問學者。曾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當代法學》、《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人民檢察》等刊物發表論文三十餘篇,參加《刑事訴訟原理》、《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辯訴交易改革》、《刑事和解研究》等多個國家重點課題的科研和撰稿工作,曾獲法務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二等獎。
·查看全部>>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義
(一)既判力理論在刑事訴訟中的功能
(二)研究既判力理論的現實意義
三、研究方法與論證結構
第一章 既判力概述
一、既判力的概念
(一)既判力相關概念辨析
(二)既判力的基本內涵
二、既判力的歷史沿革
(一)實體效力與程式效力合一階段
(二)實體效力和程式效力尚未完全分離階段
(三)實體效力與程式效力分離階段
三、既判力的本質
(一)實體法的既判力學說
(二)訴訟法的既判力學說
(三)中間學說
四、既判力在各國的比較法考察
(一)法國、日本、德國——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及法律效力確定
(二)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前經開釋或前經定罪規則與禁止程式濫用規則
(三)美國——禁止雙重危險規則
(四)各國既判力相關規定之比較
五、既判力的國際標準
(一)國際公約中關於既判力的標準
(二)第17屆世界刑法學大會關於“一事不再理”的決議
第二章 既判力及其例外的正當性
一、既判力正當性研究的核心問題
(一)兩難的尷尬境地
(二)解決的路徑
二、維護法律秩序的需要
(一)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與既判力
(二)法律秩序下的既判力及其例外
三、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衝突與協調
(一)程式保障理論與程式法優先原則
(二)實體法優先為例外
四、被告人權利保障、訴訟終局性、訴訟經濟等多方利益的平衡
(一)既判力對諸價值的關注
(二)既判力對多方價值的平衡
第三章 既判力的表現形式——實質問題的終局裁判
一、大陸法系既判力之考察——以裁判的分類為視角
(一)刑事裁判的概念與特徵
(二)既判力的界定——以刑事裁判的功能、內容為基本線索
第四章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爭議事項
第五章 既判力的例外與刑事終局裁判救濟程式
第六章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問題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收起全部<<
前言
給自己學生的著作寫序,是件非常高興的事情。《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一書是李哲博士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這篇論文從選題到成文,我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看到這篇論文即將順利出版,我倍感欣慰。
應當說,選擇這個題目進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近些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經歷了長足的發展,在很多領域都有突破性的成就。但是,關於刑事裁判既判力的研究,包括對其歷史淵源、相關範疇、構成要素等問題的研究尚處於初步階段,因此,這個題目的選擇,契合了我國刑事訴訟理論研究深入發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填補學術研究空白的意義。通觀全書,較為突出的特點是:
其一,系統研究了既判力的相關範疇,並闡釋了相關範疇與既判力的關係。已有的對刑事裁判既判力的研究,更多見的是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等問題的研究,而該著作則從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論人手,分析既判力的要素,釐清各國既判力相關原則的發展脈絡,進而指出,各國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前經開釋或前經定罪規則等的規定都是既判力在各國的不同表現形式。
其二,以更廣闊的視野研究了既判力理論的適用問題。國內已有的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的研究,一般局限於為審判監督程式改革提供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