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作出的制度安排。制度明確了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專門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式一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制定時間:2018年10月26日
  • 表決通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制定歷程,法律規定,法律解讀,適用範圍,權利保障,制定意義,

制定歷程

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
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專門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式一章。

法律規定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式
“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第二百九十六條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複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解讀

適用範圍

修改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訴法修正草案一審稿規定,缺席審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後來根據各方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作了相應擴大。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不僅限於貪污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權利保障

根據刑訴法確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設計,缺席審判被告人的權利將得到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法律條款從告知、送達以及辯護等方面給予了被告人充分的保障。這些規定符合國際通行的司法準則,也符合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制定意義

刑訴法的修改,為海外追逃追贓工作奠定了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以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敗鬥爭,發揮法律的震懾和懲治雙重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由於嫌犯沒有到案而產生的無法定罪量刑、無法處置贓款贓物、無法及時補償被害人損失等問題。一旦刑事缺席審判的判決生效,在法律上就確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
修改後的刑訟法,實現了懲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提升刑事訴訟效率的統一,正義既不會缺席也不會遲到,有力捍衛了法治尊嚴,彰顯了司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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