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相當性原則

刑事立法相當性原則是刑事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應當充分考慮到犯罪與刑罰的相互關係,做到犯罪與刑罰相當和刑罰與犯罪相當,防止罪刑關係的失調。參見“罪刑關係”。刑事立法應在以下兩個方面保證罪刑關係的協調:(1)罪與刑相當。即應當保證有罪當罰,無罪不罰,重罪重罰和輕罪輕罰。(2)刑與罪相當。即應當保證刑罰與一般人的初犯可能性相當,並且保證刑罰與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相當。

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種類及其高低之度,應當做出明白而確切的規定,防止含糊不清與模稜兩可的規定。這是罪刑法定主義對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刑事立法應在以下兩方面作出明確規定:(1)對犯罪予以明確規定。即明確規定犯罪的一般概念及其基本構成要件,以及明確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與特徵。(2)對刑罰予以明確規定。即明確規定刑罰的種類與體系,運用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基本制度,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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