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責任制是指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實行分級管理、包乾負責的制度。根據公安部關於刑事偵查部門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1)一般、重大案件由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偵查,地(市)公安機關負責督促指導並直接參與一部分重大案件的偵查。特別重大案件由地、市公安機關組織偵查,省、自治區公安機關進行督促指導並直接參與一部分特別重大案件的偵查。(2)涉及幾個縣和城市幾個區的重大案件,由地、市公安機關組織偵查。涉及幾個地(市)的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區公安機關組織偵查,或者指定一個地、市公安局為主組織聯合偵查。涉及幾個省、市、自治區的特別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組織偵查,或者指定一個省、市、自治區公安機關為主組織聯合偵查。
(3)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一般由本單位保衛部門負責查破;重大、特別重大的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立案偵查,本單位保衛部門積極配合。(4)對案件的偵查,必須區別一般、重大和特別重大案件的不同情況,指派相應的能夠勝任的偵查人員主辦,並為其指定若干助手,包乾負責。破案有功則獎,失職則罰。(5)刑事案件的破案,由組織偵查的單位負責人批准決定。(6)城鎮公共場所和電車、汽車上的反扒竊鬥爭,由刑警隊負責。(7)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要加強對重大、特別重大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及時組織力量,堅持專案專辦,指揮協同作戰。對重大的疑難案件,要親臨第一線,認真研究案情,審查證據,抓住戰機,迅速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