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性努力是指純粹為增加個人利益而進行的努力。
著名制度經濟學家諾斯曾區別了到底哪種制度能促進經濟成長、哪種制度會妨礙經濟成長,他使用了“生產性努力”與“分配性努力”的概念。他認為,人們認為社會不公平,其實是覺得他們每增加一分投入到生產中去,進行生產性努力,並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相反,有些人只把精力放在企圖從社會已有的生產成果中分得更多的份額,進行分配性努力,卻能夠得逞。這個時候,必然有更多的人不願再將自己的努力放在生產上,轉而放在分配上,經濟成長就將陷入停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配性努力
- 類型:經濟術語
分類,強制性制度變遷,
分類
分配性努力也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合法性努力,如炒股票、買彩票等,另一種是非法性努力,如貪污受賄、偷摸搶劫、賭博詐欺等等。人們選擇不同的努力方式的基準是看哪種方式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
分配性努力是與生產性努力相對應的概念。生產性努力的增長是近現代經濟成長的原因之一。分配性努力可分消極的和積極的兩種,消極的分配性努力會降低人們進行生產性努力的願望,積極的分配性努力則能增強人們進行生產的能力,因而也有促進經濟成長的作用。
強制性制度變遷
基於對行為權和收益權的劃分,規範人們協作關係的生產制度和調節人們利益關係的分配製度構成了分工協作經濟體中完整的經濟制度。在制度變遷中生產制度和分配製度發生互動,共同演進。生產制度的變遷要求改變既存的分配製度及相應的利益關係,構造與新的資源配置方式兼容的分配方式,否則會出現制度的不均衡,比如在以市場方式配置資源的經濟中由一個統一的分配中心進行產品的分配,或存在統一生產計畫卻由市場進行利益的分配,都將出現制度的不均衡。在制度的不均衡下如果能發生誘致性制度變遷,即現行制度的安排或代替,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面臨相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則由於是帕累托改進,各分利方利益的總和必然增加。隨著創新收益的遞減,經濟制度將重新達到新的均衡:在邊際上人們能夠獲取各種要素所產生的全部收益或制度改進的潛在收益等於制度創新成本,人們滿足於既存制度安排,制度進入相對穩定狀態。
(一)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發生
由於生產制度的變遷涉及的是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如何面對自然,如何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的問題,人們比較容易達成共識。而分配製度的調整則直接涉及人們的既得利益。分配製度的調整往往會使部分社會成員獲利而另一些社會成員受損,加上在一個較廣泛範圍內人們由於交易費用的約束通常難以達成一致,從而分配製度的調整往往呈現出制度變遷的非帕累托改進性質,難以形成與生產制度相適應的分配製度,其反作用在生產制度上則最終使得生產制度的變遷趨於停滯。這就是內生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無法實現的一種情況,顯而易見制度創新的淨收益也隨之消失。如果在交易費用約束下誘致性制度變遷無法實現,國家的介入又可以使人們達成一致的交易費用降低,那么理性人很容易選擇強制性制度變遷,即通過由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及實行來引起制度演進。與所有的政令、法律在要達到制定者目標時所面臨的問題一樣,強制性制度變遷面臨著激勵相容問題。在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如果國家是制度變遷的發動者,作為制度博弈的委託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要想使引入實行的政府命令和法律能夠確實生效,讓擁有信息優勢的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行動並實現委託人目標,那么制度安排就必須符合激勵相容的條件:當代理人在所有可以選擇的行動中選擇委託人意願的行動時,代理人自身效用得到最大化。
(二)鼓勵“分配性努力”的制度結構形成
激勵相容的遊戲規則確保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目標在實現過程中不會發生大幅偏離。然而事實上由於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正如奧爾森所指出,許多分利方會各自為政展開“瓷器店裡的哄搶”,以爭取分得一塊較大的蛋糕,他們在建立遊戲規則的過程中開展競爭和討價還價,通過各種“分配性努力”建立起新的遊戲規則,新的遊戲規則往往又會繼續激勵新的“分配性努力”產生,導致“分配性努力”的自我強化。一旦鼓勵“分配性努力”的制度結構形成,就會通過路徑依賴影響制度變遷的後續進程,其表現正如以往的一些研究所顯示的,所有高腐敗國家都是開發中國家或者轉型國家。
(三)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中國市場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