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分押制度是中國獄政管理制度之一。依犯人的犯罪性質、刑期、年齡、性別、惡習程度和改造表現等對其進行分類,分別關押於不同場所或在同一場所內將他們分別編隊,在監督管理和改造上加以區別對待的制度。一般對下述幾類罪犯實行分管分押:(1)反革命犯、10年以上徒刑的普通刑事犯、外籍犯、知密犯、女犯須關押在監獄改造;1年以上、10年以下不宜關押於監獄的有期徒刑犯須關押在勞改隊改造;少年犯送少管所關押管教。
(2)除女犯外,同案犯和有直系親屬關係的犯人,不得關押在同一勞改單位。與所在勞改單位的幹部有親屬關係的須調離;(3)每一勞改單位須逐步把反革命犯與普通刑事犯分開管教、關押;把公開抗改、屢教不改的刑事慣犯,嚴重破壞監規,組織反革命集團,或拉幫結夥,危險性大的為首分子,堅持反動立場、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經教育無效的反革命骨幹分子等送嚴管隊管教關押;少數民族犯單獨編隊關押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