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出:(1).減少自己所有之物分送他人。《東觀漢記·孔奮傳》:“ 奮 篤於骨肉,弟 奇 在 雒陽 為諸生……每有所食甘美,輒分減以遺 奇 。” 唐 杜甫 《秋野》詩之一:“盤飱老夫食,分減及溪魚。”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怨怒》:“矧仆所求不多,公乃曰亦不易致,即當分減;然必若易致,則已自致矣,安能煩於公?”(2).指從中拿出一部分來。 宋 沉括 《夢溪筆談·官政》:“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耳,行於商賈,未甚有害也。”
詞語:分減
拼音:bāng fǎ
注音:ㄅㄤ ㄈㄚˇ
釋義:亦作“ 邦灋 ”。管理百姓的通法。亦泛指國家大法。《周禮·秋官·大司寇》:“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灋斷之。” 鄭玄 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新唐書·韋處厚傳》:“以邦法從事。”參見“ 八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