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主義法學

分析主義法學,與自然法學、社會法學並列的西方歷史上三大法學思潮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析主義法學
  • 定義:把法律規範當作唯一的研究對象,採取實證主義的分析方法
其基本特徵是把法律規範當作唯一的研究對象,採取實證主義的分析方法。分析主義法學的歷史很悠久,僅次於自然法學。它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三個階段:(1)前資本主義時期的分析主義法學,占統治地位的是注釋法學。這種傾向,從羅瑪共和國的末期的平民法學家格倫卡留斯到帝國時期的普羅庫魯士學派、特別是三大法學家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現。在中世紀即11到15世紀的近500年時間裡,義大利的波倫亞注釋法學派發揮了重大的影響。(2)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分析主義法學,包括:以解釋《拿破崙民法典》為己任的法國一比利時注釋法學;在19世紀占據統治地位的J.奧斯丁指導的分析法學,是適應資本間自由競爭需要的一種典型的法學思潮。(3)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分析主義法學,即現代分析主義法學。先後出現過德國實證主義法學、H.凱爾遜的純粹法學或規範主義法學、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學派別。不過,在這個時期,除美國外,分析主義法學的主導地位已由社會學法學所取代。分析主義法學經歷的歷史階段,都是適應各個時期剝削階級統治的實際需要而出現的。它們對法律規範的研究作出了某種貢獻,但又失之於把這種研究方法絕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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