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型稅務管理體制是指稅收管理許可權和稅收收入大部分集中於地方政府,小部分屬於中央政府的管理體制。其特點是,不僅稅收政策、稅收法律制度的執行權全部屬於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而且其制定權也大部分屬於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有一小部分稅收政策和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權,稅收收入70—80%由地方政府掌握。如美國聯邦政府初創時期的稅收管理體制和南斯拉夫的稅收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
這種稅收管理體制的優點是,地方政府有相當大的權力和財力,便於其因地制宜地行使稅收管理權和發展地方事業,有利於鞏固地方割據勢力或自治政權。缺點是,中央政府財力®乏,不利於其有效地實現各項職能,鞏固中央集權統治。同時,稅收政策、稅收法律制度多具地區性,不利於保持全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