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論

分割論是“統一論”的對稱。將契約關係中所涉及的幾個方面要件加以分割,分別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的主張。例如,契約當事人締約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契約形式適用締約地法,契約成立及實質有效性適用契約準據法。早在法則區別說時代,巴托魯斯就主張對契約的不同方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後來許多國家的學說和實踐都主張對契約當事人的締約能力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對契約形式適用締約地法,對契約的履行適用履行地法,對契約的成立及實質有效性,適用契約準據法。但是這種分割論也為許多國家的理論與實踐所反對。如美國、瑞士等。其理由如:採用分割論在問題的性質比較複雜不能簡單將其歸入某一範疇時,就會帶來不便。又如:把契約的形式和效力區分開來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常常十分困難,直到判決最後作出之前一直是不明確、不肯定的。一個契約無論從經濟的觀點看,或是從法律的觀點看,都應該是一個整體,因而它的履行、解釋、解除都應只由一個法支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割論
  • 外文名:Reductionism
  • 別名:還原論
  • 實質:西方認識客觀世界的主流哲學觀
介紹,適用範圍,

介紹

分割論(Reductionism,或譯為還原論)是西方認識客觀世界的主流哲學觀,認為萬物均可通過分割成部分的途徑了解其本質。東方文明整體觀則認為這種認識論只可用於簡單事物,對於複雜事物(例如人體生命)而言,一旦被分割,將會因此喪失許多信息而失真。事物的複雜程度越高,因分割而失真的程度就越嚴重。中華原創醫學(中醫)即依此而形成,而西方醫學則以分割論為指導。

適用範圍

中華民族在很早以前就對還原論和整體觀兩種方法論有所認識和比較。在《老子》第一篇中對此有精彩論述:“有欲觀”(即還原論)對事物的認識由“形”(徼)而及於“神”(妙);“無欲觀”(即整體觀)則由“神”而及於“形”。兩欲觀法互相配合,由“徼”及“妙”,又由“妙”及“徼”,互為體用、反覆驗證,直至完美獲取宇宙真實的神形全貌。故爾,老子強調,“有欲觀法”和“無欲觀法”並無此厚彼薄之分,曰:“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即此兩種方法論均為揭開宇宙奧妙之必不可少的方法,而且都源於人類的智慧,殊途而同歸,並無高低的區別,只是套用範圍有所不同(見附圖),越是複雜的事物,整體觀的優勢愈加明顯。老子認為這兩種觀法皆俱有極高的發幽解昧能力,故曰:“同謂之玄”。事實上《老子》八十一章,無處不閃爍著“有欲”和“無欲”觀法相輔相成的光彩:時而見“有欲”觀鋒芒畢露之灼見,但卻隱隱涵括“無欲”觀靈感的真悟;時而感“無欲”觀精妙絕倫的展現,卻又深深反映“有欲”觀研究的精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混然一體。這兩種研究方法,各自己經十分超群(玄),兩種方法出神入化,天衣無縫地配合,更是妙不可言(玄之又玄)。因此,是認識宇宙,解開一切奧妙的鑰匙(眾妙之門)。
林中鵬、張超中等學者認為,整體論(Holism)和整體觀(Holistic Views)雖然僅一字之差,然而仍然有不小的區別。整體論是西方百年來少數傑出科學家個人在分割論哲學觀的重圍中衝殺出來的結果,所以稱之為“論”。在他們的輝煌成就中,多少還殘留著還原論桎梏的痕跡;此外,還多少帶有濃厚的個人色彩。與此相反,中華文明整體觀則是數千年億萬人原創發明的澱積,並非一人一時之所作,所以稱之為“觀”。鑒於整體觀和整體論混用的現狀,特冠之以“東方文明”以示區別,即東方文明整體觀(Eastern Holistic Views)。整體觀在以中醫(中華原創醫學)為代表的養生文明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附:道德經第一章原文(馬王堆帛書版)
道,可道,非恆道;
名,可名,非恆名。
無名,萬物之始;
有名,萬物之母。
故恆無欲也,以觀其妙;
恆有欲也,以觀其徼。
此兩者,同出而異名;
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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