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列式程式
標兵就位
分列式開始前,閱兵指揮在佇列中央前,下達“立正”、“標兵就位”的口令。標兵聽到口令,成一路縱隊持(托)槍跑步到規定的位置,面向部隊成持槍立正姿勢。
隊形
標兵就位後,閱兵指揮下達“分列式,開始”的口令,爾後,跑步到自己的列隊位置。聽到口令後,各分隊按規定的方法攜帶武器(掌旗員扛旗),團、營指揮員分別進到團機關和營部的預定佇列中央前,各分隊指揮員進到本分隊預定佇列中央前,下達“右轉彎,齊步--走”的口令,指揮分隊變換成分列式隊形。
開始行進
變換成規定的分列式隊形後,團機關由副團長或參謀長下達“齊步--走”的口令。聽到口令後,團指揮員、團機關人員齊步前進,其餘分隊依次待前一分隊離開約15米時,分別由營、連長及後勤分隊指揮員下達“齊步--走”的口令,指揮本分隊人員前進。
接受首長檢閱
各分隊行至第一標兵處,將佇列調整好;進到第二標兵處,掌旗員下達“
正步--走”的口令,並和護旗兵由齊步換正步,同時換端旗(掌旗員和護旗兵不轉頭。此時,閱兵首長和陪閱人員應向軍旗敬禮。副團長或參謀長和各分隊指揮員分別下達“向右--看”的口令,佇列人員聽到口令後(可喊“一、二”),按規定換正步(步槍手換端槍)行進,位於指揮位置的軍官行舉手禮,其餘人員向右轉頭(各列右翼第一名不轉頭)不超過45度注視閱兵首長,此時,閱兵首長答禮,其他陪閱人員可不答禮;進到第三標兵處,掌旗員下達“齊步--走”的口令,並與護旗兵由正步換齊步,同時換扛旗;其他分隊由上述指揮員分別下達“向前--看”的口令,佇列人員聽到口令後,在禮畢的同時換齊步(步槍手換托槍)行進。當上級首長檢閱時,團長和團政治委員通過第三標兵後,到閱兵首長右側陪閱。各分隊通過第四標兵,換跑步帶到指定的位置。待最後一個分隊通過第四標兵,閱兵指揮下達“標兵,撤回”的口令,標兵按相反順序跑步撤至預定位置。
閱兵首長講話
分列式結束後,閱兵指揮調整好隊形,請閱兵首長講話。講話完結,閱兵指揮下達“立正”口令,向閱兵首長報告閱兵結束。當上級首長檢閱時,由團政治委員陪同閱兵首長離場。
送軍旗
送軍旗,在閱兵首長講話後或分列式結束後進行,具體實施按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佇列知識
相關規定
師以上部隊組織閱兵,應建立相應的指揮機構,設閱兵指揮和副指揮,負責閱兵的組織指揮。成建制閱兵時,由受閱部隊最高首長擔任指揮,不同(軍)兵種和不同建制部隊聯合閱兵時,由合成軍隊的最高首長或由上級指定的首長擔任指揮。閱兵指揮陪閱時,由閱兵副指揮接替其指揮。
師以上部隊組織閱兵時,持受閱部隊最高單位的軍旗,不同軍種團以上部隊聯合閱兵時,分別持各軍種團以上建制部隊最高單位的軍旗;均不統一組織迎送軍旗。乘車受閱時,將軍旗插在指揮車上(坦克、步兵戰車或裝甲輸送車的指揮塔門右側,汽車前車廂板的中央)。
閱兵首長通常在閱兵式結束後進話。
武器攜帶方式由閱兵首長規定。其它動作,參照步兵團閱兵的規定實施。
第五十一條 軍(兵)種部隊和院校閱兵
軍(兵)種團一級部隊和各級各類院校的閱兵,應根據具體情況,編組受閱分隊(相當於連隊規模),參照第四十九、五十條的規定實施。
海上、空中閱兵的組織與實施,按海軍、空軍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令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於中央軍事委員會。
閱兵式
受閱部隊可根據閱兵的目的、場地條件和部隊的數量、裝備等情況確定閱兵隊形。一般分為徒步方隊(按陸軍、海軍、空軍序列排列)和乘車方隊(按機械化步兵、摩托化步兵、裝甲兵、炮兵等序列排列,乘車方隊的車輛通常成3~4路、4~6列;車與車的間隔為2~3米,距離:坦克為5米,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和汽車均為2~3米。人員一般在本方隊車輛前成數列橫佇列隊(力求與車輛排面寬度一致),後列人員與車輛相距3~5米。
閱兵首長乘車閱兵時,閱兵指揮乘車到達閱兵首長車的右前方(兩車頭相距約5米)停車向首長報告。之後,在首長車的後右側(指揮車前輪與首長車後輪在一線上,兩車間隔2米)陪閱。首長車距受閱佇列10~20米,以每小時15~20公里的速度從佇列前通過,反回閱兵台時,以每小時約40公里的速度行駛。
分列式
分列式開始前,應設好標兵。標兵的間隔可適當調整;也可增設若干個輔助標兵(槍上不插標兵旗)。
分列式行進時,按徒步方隊、乘車方隊的順序行進。乘車方隊之間的距離為20米。乘車方隊長徑大於二、三標兵之間的間隔時,可分別下達“向右--看”和“向前--看”的口令。車與車的距離:坦克為13米;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和汽車均為10米;車與車的距離:坦克為2~3米,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和汽車均為4米;時速:從第一標兵線起為10公里,通過第四標兵後為10~15公里。各乘車方隊的指揮員應立於指揮車上,坦克、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的乘員(除一炮手、駕駛人員外)和載員應在自己的座位上。汽車打開駕駛室右門玻璃窗,坦克、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開窗駕駛。
標兵就位和撤收的時機、方法和閱兵指揮確定。